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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实物没有搬到法院,只交照片就完成移送要求了吗

刑事案中的大宗实物没有搬到法院,不能一概认为缺原物就没有证据,也不能说有一张照片就完成所有移送要求。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一条按不随案移送的原因规定不同材料,法院应把原物、处理状态和留卷手续对应审查。

大宗难搬,与已经变卖不是同一状态

对大宗、不便搬运物品,应核随案查封扣押清单、原物照片、封存手续,并注明存放地点。物品仍在哪里、怎样封存,关系到必要时依法核对原物,不能用一张无编号照片替代全部信息。

易腐烂、霉变或不易保管的物品,已经由查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的,应审查原物照片、清单和变价处理凭证等材料。仅说明不好保存,不等于已经依法变卖;只见一笔入款,也不能不查其与清单物品的对应。

枪支弹药、剧毒、易燃易爆及其他违禁危险物品,依规定处理后,另应核原物照片和清单等。本文只说明法定记录,不提供保存、处理危险物的方法,不把此类对象改成可以由家属自行领回的普通财产。

应鉴定估价的,材料替代不能把专业结论省掉

上述未移送实物依法应当鉴定、估价的,还须审查是否附有相应意见。照片可显示部分外观,但不能由清晰程度直接包办材质、性质、数量或价值;移送手续齐全也不意味着每一结论当然可信,仍要结合证据审查。

货币、有价证券等未移送实物,还应依条文核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不把所有对象都硬套同一附件组合。可以制作逐物对照:未送原因、现存或已处置状态、条文要求的记录、实际缺项及影响。意见应说明哪项事实尚无法核实,不以缺原物一项自动推定无罪,也不允许事后虚构封存或变价记录来补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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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