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走一张信用卡,卡内额度尚未全部使用,是否能直接按全部可用额度认定抢劫数额?2016年抢劫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三项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实际使用、消费数额认定;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使用的部分,不计入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卡的额度不等于已经取得的财物
应核实际卡片、真实使用、消费或其他取得记录及被指参与范围。授信额度、账户显示余额、被害人其他存款与已经实际使用的金额,不宜一并合成一个数。相同交易的授权、记账和结算记录重复出现,也不能未经核对重复计算。
卡被取得与谁操作、谁知情是不同证明问题。对共同犯罪,应核各人的意思联络和具体参与,不能只因与持卡人有联系便归上全部金额;也不能以本人没有最后付款画面,自动否定其他已经证实的共同实施。
未使用部分不计数额,不等于事实被删去
意见要求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使用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与全部按额度作为既遂数额不同,也不等于抢卡后因为没用出钱就没有犯罪。行为、暴力胁迫等手段及犯罪形态仍需结合全案依法核查。
对未使用原因,应有真实交易和办理资料,不能把失败、被制止或主动停止未经分析视作同一情况。本文不提供尝试使用、取款或绕过验证的方法,只说明已发生事实依法如何归类。
电子支付另看实际取得
同一项意见对银行转账、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获取抢劫财物,也要求以实际获取财物认定数额。应使原始支付记录与具体行为对应,不能只看到手机里显示一个大数就当作已经收到。
武隆读者可整理卡片及账户识别、实际使用项目、未使用及原因、资金流向、个人参与五项材料。信息在合法必要程序中提供,不公开卡号和个人支付资料;对金额争议提出具体交易依据,不销毁记录。追回款项、退赔及其他从宽事实另依法评价,不用其中一项替代原数额和行为证明。
依据:[抢劫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三项](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412.html);[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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