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珠宝附有购买发票,是否可以直接按票面真品价格认定,无须再辨真伪?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二条,把真伪鉴定与价格认定分别规定。对于真伪不明的财物,以及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应当进行真伪鉴定;发票齐全不能自动代替这一环节。
真伪解决“是什么”,购价解决“值多少”
一张发票可能证明某次购买及付款,却不必然证明案中扣押的就是该件物品,也不能独立排除赝品、调换或材质争议。应核购买物、交付物、持有物与扣押物是否对应,包括编号、外观、包装、交接和保管记录。
真伪鉴定不能只凭行受贿双方都称其为真品而省去。双方陈述可以作为材料,但不能替代条文要求。反过来,财物被认为可能为假,也不能只凭一张模糊照片就直接采用最低价值,仍应依法查明。
价格认定的例外不能挪来豁免鉴真
同条第二款对特定贵重财物规定一般应作价格认定,但购买票据齐全、能有效证明收受时真实价格且双方无异议的,不作价格认定。这是针对价格的条件组合,不能理解成“只要有发票,任何鉴定都不用做”。
因此,有人对真伪提出具体异议时,应先说明异议对象及依据;对价值有争议,则另列争点。真伪、价格与财物是否被收受、是否构成职务对价,又是不同待证事实,不能用一份鉴定书证明全案犯罪要件。
材料怎样保持同一件物品的连续性
武隆相关人员可依法提供购买凭证、原始图片、交付记录及扣押清单,指出编号、品名或状态不一致之处。无法取得原件的,应说明来源及缺口,不为补齐链条重新购买相似物品,也不擅自拆卸、清洗或者改变涉案物状态。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应通过案件程序提出具体意见,核送检对象、资料及结论是否对应,而非以私人估价替代法定查明。真伪确认后,受贿数额还需依第十一、十二条等规则确定,不能把今天拍卖价、保险价或零售标价直接当收受时价值。最终应形成物品身份、真伪、价值及争议各有依据的材料链,而非凭票据名称跳过独立核查。
依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一、十二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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