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凭重大疾病诊断要求银行放款
家中有人患病,不等于只能等参加人退休后再动用个人养老金。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社部发〔2025〕39号通知,把符合标准的医疗支出列为领取情形。判断重点不是诊断名称是否听起来严重,而是指定人员、指定期间内的费用,是否达到通知规定的实际负担标准。
通知覆盖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相关医药费用。因此,不能因为患病者是配偶,就直接否定参加人申请领取自己账户资产的资格;反过来,也不能把成年子女、父母等所有亲属的费用当然算入这一条件。申请人应先说明患者与自己的关系、子女是否未成年,再整理费用。
核对十二个月、目录内自付和省级比较标准
该条件看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而且通知明确限定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医院总收费、银行付款总额、全部自费项目,不能直接替代这个数字。医疗票据与医保结算单应相互对应,区分目录内自付、目录外费用和已经报销的金额。
达到的标准是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非患者家庭自己的年收入,也不是全国统一的一笔固定金额。准备资料时,应核清适用省份及统计年度,把每笔发生时间、结算时间和费用分类列在一起。不要自行把不同家庭成员的账单混作同一患者的累计额;患者归属和经办计算口径都应明确。
申请交给经办机构核实,不由产品销售人员口头认定
符合条件者可以经全国统一线上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提出,也可以向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通知第三项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实,并把结果上传信息平台。暂时不能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相应材料。
可先备好身份及账户信息、配偶关系或者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相关期间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记录。材料的作用在于让经办机构核清人员、期间及自付数额,不意味着任何地方都必须重复提交同样的纸件。对不通过的申请,平台应通过申请渠道反馈原因;应据此核实是数据缺失、人员范围还是费用计算问题,再有针对性补充。
资格通过与产品实际可支付仍需衔接
核实通过后,平台把账户变更为领取状态,银行按选定方式代扣代缴税款,再划转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资金已经买成个人养老金产品的,还要按照该产品相关规定办理,不能仅凭资格通过就推定所有产品当天无损退出。
实际应形成两份可核对的结果:一份是经办核实的领取资格和原因记录,另一份是银行确认的可支付资产、产品处理时间、税款及到账金额。家庭筹措医疗费用时,可以据此安排支付,不宜把尚未完成核实或尚未赎回的金额当作已到账资金。法律依据为[领取个人养老金通知第一、二、三项](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508/19/534954/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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