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调解组织先请专家提供咨询,还没有正式委托鉴定,发现专家与医院存在利益联系,能否提出回避?《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把咨询专家和鉴定人员都纳入回避范围,并允许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不能以只是咨询、尚未鉴定为由完全不审查独立性。
先辨清专家正在做咨询还是鉴定
第三十三条允许医调委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从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人员;第三十四条则对需要明确医疗损害责任时的共同委托鉴定作出安排。咨询有助于理解问题,正式鉴定还须有相应委托、专业人员和程序,不能把一位专家的口头建议直接改名为双方共同认可的鉴定。
无论处于哪一阶段,第三十七条都要求相关人员符合法定独立性要求。关注咨询阶段的回避,可以避免后续协商一直以明显存在利益冲突的意见为基础,而不是只能等报告出具后再提出所有异议。
回避要对应三类具体关系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与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
需要说明哪位专家、何种关系、与本次争议有什么具体联系,并提供合法取得的材料或可核查线索。不能只因同属医学行业、参加过相同会议、与某医院医生认识,就当然推定应当回避;反过来,出示资格证书也不代表无需核查其与争议的实际利益联系。怀疑尚未证实的,应如实写明待核,不把猜测公开成收受利益事实。
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应当分别核验
第三十五条规定专家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聘请专家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外地专家不因来自别处就当然更公正,本地专家也不因地域相近就当然不适格。应同时看专业是否对应所争诊疗问题、实际承担何种工作及有无回避事由。
对涉及正式鉴定的事项,还应核对相关专业人员、标准程序和委托范围。人员回避问题解决,并不表示材料真实性和医学结论已经全部无争议;一项资格合格,也不能替代其他程序条件。
让回避申请留下明确的处理记录
提出申请时,可向实际组织咨询或鉴定的单位说明人员、事实、证据和希望核查处理的事项,保留口头申请记录或书面接收凭证。条例没有授权一方只凭不满意就自行宣布所有专家退出,也没有规定申请一提出便自动取得有利赔偿结论。
申请回避与对医学意见提出异议可以分列:前者核查人员关系,后者审查资料、方法和推理。涉及隐私的材料限于必要范围,不通过曝光患者全部病历或侵入他人账户取证。依法核清人员后继续处理实体争议,才能使专业协助服务于真实责任判断,而非在换人中反复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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