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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已经由卫生部门受理,还能同时请医调委调解吗

医疗纠纷协商没有结果,有人建议同时向医调委、卫生主管部门和法院分别申请,希望哪个先有结果就用哪个。相关途径可以依法选择,但正式受理后并非任由多套调解无限并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受理衔接和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要有对方同意,并核查是否已有程序受理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可以双方共同提出;一方申请的,医调委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书面申请应写明基本情况、争议事项和理由;口头申请则由调解员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仅留下咨询电话,与已经受理调解不同。

当事人已起诉且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已受理行政调解,医调委不予受理;先受理后出现这些情形的,终止调解。不能把向多个窗口递过材料都说成已经同时立案,也不能为了保留多个调解故意隐瞒受理事实。

行政调解也有相反方向的衔接规则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向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卫生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已受理诉讼,或者医调委已受理人民调解的,卫生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已经受理则终止调解。

因此,应准确保留申请、接收及受理决定的日期,核实究竟只是投诉调查,还是双方申请的赔偿纠纷调解。对诊疗违法线索的监督处理,与行政调解并不是同一事项,不能因为申请了其中一个,就推定其他所有监督职责均已消失。

两类调解都有三十个工作日,但延长规则不同

医调委应自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由医调委与医患双方约定延长期限。不能由一方不断说还在研究,就无限推迟结束时间。

卫生主管部门也应自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时间不计入;超过期限未达成协议,视为调解不成。条例对两类程序的文字安排不同,不能把人民调解的约定延长期限不加核对地套到行政调解。鉴定何时开始和结束,应有真实委托及接收资料,不以口头称正在鉴定无限排除期间。

转向诉讼前,把已有材料和未解决事项交接清楚

调解未成并不等于医疗机构已被认定无责,也不等于患者已经证明全部索赔。整理病历、封存清单、鉴定、双方确认事实、争议项目及调解结束情况,依法评估后续诉讼和证据申请。

选择途径时,还应另行核对请求适用的诉讼时效及实际主张权利记录,不因调解有期限就假定任何赔偿请求都自动永久保留。达成协议则核对具体付款义务和履行安排;未达成时如实说明已有程序,不让重复受理、互相等待消耗本应用于核实责任和损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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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