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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家庭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只按孩子的国籍选择适用法律吗?

孩子与父母具有不同国籍或长期在不同国家生活,发生亲子权利义务争议时,不能只挑孩子护照所属国的规则。武隆家庭涉及真实涉外因素,应先识别争议性质,再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确定连接点;法院在哪里受理与最终适用何种实体法也须分开。

一、先确认争议属于哪种家庭关系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与诉讼离婚、夫妻财产、收养或监护,法律适用规则可能不同。将全部请求放进一份离婚起诉状,不表示每一项都只需重复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的结论。

整理所求确认的关系和具体权益,例如某项父母子女义务、财产管理或履行争议,说明当事人和事实。不以争取更有利规则为由,把真实收养问题改称一般亲子问题;事项认定应与材料相符。

二、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时先适用该地法律

第二十五条先规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不能直接跳到某一方国籍。经常居所应依据真实生活联系及适用认定规则,不仅看户籍、通讯地址或一次旅游停留。

可整理居住、就学、工作及家庭生活资料,标明相关期间。父母一方临时出差与家庭实际长期分居不同,不能只用机票证明已改变经常居所,也不能在诉讼需要时倒写过去的共同居住情况。

三、没有共同经常居所时强调弱者保护

法律规定,此时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候选法律有法定范围,并非可以任意选择全球任何规则;保护弱者也需要具体说明,而不是一句外国制度一定更好。

比较相关规则对本项权利的实际影响,区分权利成立、范围及履行条件。不得只截取一条看似金额较高的规则,忽略其适用前提和限制,更不能把未查明的外国法当作已经有确定答案。

四、外国法律内容必须依法查明

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及解释(二)对外国法查明、提供、听取意见等作了安排。资料应说明来源、现行效力、条文内容及必要解释,通过合法渠道提供;一个亲友翻译的网络片段不当然足以确定整套制度。

依法不能查明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需依法处理,不能由当事人擅自宣布适用自己偏好的规则。选择和查明是两个步骤:确定可能适用某国法,也不证明有关事实或请求已经成立。

五、程序和跨境履行另外安排

有权受理的法院、送达、证据手续及境外裁判承认等仍要核实。境内律师所在地不会自动产生当地法院管辖,国内确定一项义务也不意味着境外账户可以立即扣划。将身份居住、请求性质、连接点、外国法资料和履行对象分栏列示,更容易看清缺少的是生活事实、法律内容还是具体执行条件,避免一张护照代替完整的法律适用分析。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