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能通过替未成年子女订婚约,把将来的婚姻选择提前决定下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成年人之间签字、收过礼金或者按当地习惯办过仪式,都不能成为强迫孩子未来必须与某人结婚的依据。
保护的不只是现在能否登记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未满十八周岁为基本范围,而结婚还应分别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等条件。不能因为约定等孩子成年后再办,就认为父母现在替其订立婚约的行为不受限制;成年与达到法定婚龄,也不是可以随意混用的同一个节点。
婚姻应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能由父母之间的协议替代。当事人后来达到婚龄,如果真实自愿且符合条件,可以依法决定结婚;此前的父母承诺并不能代替其本人届时的意思。对方愿意等候,也不产生要求法院强制完成婚姻的权利。
彩礼和其他款项不能买断婚姻选择
已经发生款项往来,是否需要返还,应根据真实给付主体、性质、背景、有关事实和适用规则单独分析。不能直接把未成年人应受保护,解释成任何人收的钱都无需核对;也不能以确有财产争议,反过来要求孩子履行结婚承诺抵债。
有返还请求的,可依法协商或通过相应程序解决,不能扣押身份材料、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伤害或者公开孩子隐私来迫使结婚。成年人自己作出的经济承诺,也不能当然转化为孩子的个人债务。具体涉及赠与、彩礼或其他关系,应避免只凭礼金两个字处理全部款项。
听取孩子意愿不能变成诱导其同意
家长应根据年龄与发展状况尊重孩子真实意愿,保护其学习、生活和人格尊严。不断强调家庭欠了钱、亲属会丢面子,要求孩子在统一文本签字,可能并不能反映自主意愿。更不能让孩子为应对成人纠纷反复接受不必要的询问或网络评价。
孩子曾在仪式中说过愿意,或曾收取普通礼物,不代表因此永久失去以后自主决定的权利。就学、监护与现实安全安排,应按独立权益落实,不以继续履行婚约作为支付正常生活费、提供照护或者允许返校的条件。
出现强迫风险先落实安全保护
武隆家庭已经发生此类安排,应如实保存协议、付款及沟通,停止以婚约控制未成年人的行为。发现人身危险、限制自由等情况,及时向公安以及民政、教育等有权部门寻求保护,不能把紧急保护拖到双方把钱算清以后。
律师核查时应分别识别孩子的安全与监护需求、成年人之间的真实财产请求,以及是否存在进一步违法行为。不承诺所有礼金一律返还或一律不返,但婚姻自主不应被当作交易标的。先取消强迫履约的错误前提,再依法处理已经发生的钱和事,才能使保护与纠纷解决衔接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