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生前与配偶一起照顾孩子,但尚未依法成立收养关系,配偶去世后才申请登记,不能仅凭曾有共同抚养愿望,就把已经去世的人追记为共同收养人。首先应确认生前是否已经依法成立关系,而非先决定怎样把登记资料补成两个人。
共同收养要有真实合法的主体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要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夫妻共同收养;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则规定,收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有配偶时应共同收养,并不是允许在配偶死亡后用其姓名继续表达新的身份行为。申请时实际婚姻状况、申请人资格与材料均应真实。生前的口头同意、共同照料或者预备提交材料,不能不经法律审查便等同已经完成收养登记。
生前已成立与尚在准备须分开
若确有生前已经完成的合法收养,后来一方死亡,不能因为家中找不到证书,就把已经存在的关系说成从未成立。可依法查询登记档案,核实具体登记日、双方身份以及是否有后续解除等事项。
如果当时只有寄养、亲友照料或申请准备,情况则不同。涉及历史形成的关系,还应按真实发生年代和相应规则分析,不能为今天的登记目的倒填旧日期,或者让亲属证明并未亲历的登记。亲情投入是真实可评价的事实,却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身份成立要求。
尚存一方申请仍须满足相应条件
配偶死亡后,尚存一方是否可以依法申请收养,应按其申请时的实际资格、被收养及送养条件审查。不能因为曾经两人共同照料,就直接免除对年龄、抚养能力、健康及其他法定条件的核对。
与单独收养有关的特殊条件也需要根据性别、亲属等真实关系审查,不可套用已经不符现实的夫妻身份。登记机关要求材料补正时,应解释真实生活过程,提交能证明相关事实的合法资料;不要将亲属代签、沿用已故者证件当作简便补救。
后续权益按成立时间和真实身份衔接
是否取得养子女身份,会影响扶养、监护与继承等事项,但不能倒过来为了某次遗产分配,就要求补造一个生前不存在的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合法关系、有效遗嘱及其他请求基础,需要分别核清。
武隆家庭可先做一份照料开始、申请、登记、死亡等日期表,再依法取得相关档案。尚存一方继续保护孩子的生活,也应区分实际照料、合法监护与新收养申请,避免因身份说法不清影响孩子就学、医疗或财产事务。真实材料解决的是已经发生了什么,不能被用来创造已故者没有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