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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双方虚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买方还能以根本没有货款拒绝向保理人付款吗

企业为取得融资配合开具并不存在的订单、对账或应收账款确认,资金到位后又说没有真实买卖,所以任何款项都不必向保理人支付,不能只凭基础交易虚假就得到这一结论。保理合同中的虚构应收账款有专门规则,应先确认谁共同参与、保理人是否明知,以及究竟主张哪一层责任。

共同虚构与真实履约争议不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针对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情形。此时,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账款不存在对抗保理人,但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它并不意味着保理通知上写了一笔钱,任何被写成买方的企业都必须支付。真实供货存在数量、验收或质量争议,与买卖双方共同编造整笔应收款不是同一个事实;确认书系伪造、签署人权限有争议,也需依法核实,不能未经证明直接扣上共同虚构的前提。

明知例外要指向融资时的认识

主张保理人明知,应有能对应交易形成过程的材料。例如真实沟通是否明确不存在订单,保理人是否实际参与制作虚假资料,所知事实是否足以支持明知,而不是仅以事后催收时已经知道账款有问题作判断。

同时,保理人仍需说明合同、转让标的、融资及应收账款请求等基础。融资金额与应收款金额可能不同,各项主张不能不作区分直接累加。企业自身参与虚构的记录也应如实提交,不能为了提出例外抗辩删改原有文件,或另行补造所谓真实采购。

责任成立不等于所有收费当然成立

审查不得以不存在抗辩后,还需核对应收账款金额、到期日、已经清偿或回购的款项,以及对方本次请求依据。罚息、违约金、管理费等是否有依据,与本金是否应向保理人履行,应分别分析。

若融资企业已向保理人返还部分款项,或者保理人从其他责任主体实际受偿,应说明清偿对应关系,防止同一债务重复实现。这里不能把对某项抗辩的限制,扩张成任何个人保证、抵押或者关联企业责任也自动有效;这些安排有各自的成立及范围条件。

把交易材料按真实时间排齐

武隆企业可先整理订单来源、交付记录、账款确认、保理合同、资金流转与通知,注明每份材料由谁制作、何时发送、能证明什么。确实没有供货的,应明确哪些材料与事实不符,而非再用一份假退货单掩盖原过程。

需要处理的成果是参与关系、保理人认知证据和实际未清偿金额三份对照。是否还涉及行政或刑事责任,应按真实行为另行判断;不能将这条民事规则理解为法律允许通过编造账款融资,也不能仅有民事欠款就认定已经构成某罪。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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