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经理熟悉项目,在董事会说明经营数据并参与讨论,并不因此自动成为有表决权的董事。经理可以列席与董事依法投票是两类权限,不能把签到人数或者职务高低直接作为本次决议票数的依据。
列席让经理说明事务而非当然增加一票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十三条则要求董事会表决一人一票,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这里的全体董事应以依法产生的董事身份核实。经理受权负责某项经营工作,可以在授权内实施事务,但执行授权不能自动变成新增董事席位。不能把董事长让经理发表意见,理解成已经赋予其决定董事会是否通过议案的一票。
同时兼任董事时按两个身份说明
经理确实依法兼任董事的,应提供其董事产生依据和任期材料,此时以董事身份行使相应表决权。不能反过来因为法律允许兼任,就推定每一位经理当然兼任;也不能在某次票数不足后临时把经理改称董事来补足决议。
经理同时持股也不当然改变这一判断。股东会与董事会各自有权限及表决规则,个人在两个机关的身份须分别确认。公司没有设置通常意义的董事会而由一名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还应按该结构分析,不宜照搬多人董事会的计票方式。
会议记录把讨论和表决分栏
记录可列明有表决权董事、其他列席人员、各议题发言、投票及最终结果,避免把所有签字都解释为董事投票。经理为说明经营数据在附件上签字,与作为董事对议案投票,证明的事实不相同。
发现记录混写时,应真实补充说明过程,并依法律和章程决定是否需要重新作出有效决议。不能倒签原本不存在的任职文件,或者要求列席人员事后承认从未实施的投票。对于确实获得董事会合法授权的执行事项,也应写明授权范围,避免把记录纠错变成否认所有既有工作。
争议后果须结合真实缺陷判断
把经理的一票错误计入,可能影响决议是否形成或者是否存在法定瑕疵,但不能不看具体票数、机关结构和法律条件就宣布全部合同无效。董事会内部决定与已经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有时还涉及相对人及其他规则。
武隆企业可先整理章程、董事及经理任职文件、本次通知和原始记录,再按剔除不具资格投票后的情况核算。处理成果应能说明经理在场做了什么、谁有权表决,以及决定和对外执行各自的依据,而不是仅把经理姓名从纸面删除便认为所有问题已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