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设施种类多,前期物业拟请专业机构协助查验,开发商却提出所有结论由第三方负责,自己不再参与;也有人以法律允许聘请为由,要求所有业主先分摊一笔指定机构费。《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允许专业协助,但协助主体、双方确认及费用安排是需要分别核对的事项。
可以聘请协助,不表示全国统一强制委托第三方
第三十一条规定,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及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其中使用的是可以,不能直接改成每个项目均须购买指定服务。
确有技术核查需要时,应明确专业机构的资格、工作范围和交付成果,选择适合具体设施的工作方式。专业协助与主管机关依法开展的检验、验收不同,不能拿一份普通咨询报告代替本来依法需要的法定证明。
共同查验和确认的角色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落实
第二十一条要求建设单位委派专业人员参加现场查验,与物业共同确认结果并签订协议。聘第三方不会使这项要求凭空消失。第三方查验哪些部位、采用什么方法、提出什么问题,应能进入双方真实的核对和处理过程。
第十九条要求查验记录由双方参加人员签字确认。专业机构的报告可以作为工作材料,但不能因报告已经盖章,就让双方在没有核查和确认的情况下径称全部责任已转给机构。机构自身责任则按真实合同、行为和法律另行判断。
查验费用先看前期合同,未明确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专门规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物业在前期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需要辨明具体支出是否属于这项查验费用,及谁委托了怎样的服务,不能凭收款人称专业费就直接分摊给所有业主。
合同内部对费用的分担也不当然证明业主另负一项新增缴费义务。要求付款应说明法律和合同依据、项目及金额,不与收房钥匙或无关物业欠费混收。存在额外扩展委托时,还要核其真实授权与范围,不能由一方任意扩大后让他人照单承担。
合同成果要服务于问题处理,而非只取得一份报告
可将第三方任务、所查设施、所用依据、报告及原始记录、双方确认和整改复验安排对应保存。报告发现问题时,应推进建设单位处理,不能因咨询合同已经结项,就把共有设施缺陷也写成已经解决。
律师可协助审查专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合同的关系,确定费用和成果交付,保留未查范围及责任。最终仍需形成真实可核的查验结果和后续交接,不承诺聘请某机构即可替所有参与方全面免责,或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质量争议。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