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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公告十五个工作日,能和补发产权证的遗失声明混用吗?

办理某些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需要公告,申请人拿另一份补证指南认为已经取消等待,所以所有登记公告都可省略。武隆家庭应先核具体事项。二〇二四年修正后的实施细则,确已调整遗失补发规则,但第十七条的特定登记公告仍有独立条件和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的要求,不能只凭出现声明二字便混用。

一、哪些事项适用登记前公告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列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首次登记,以及依职权更正、注销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不能把列举扩大成每一宗城市商品房买卖都必经相同公告,也不能仅因不是新办纸质证便排除首次登记。应核登记类型和权利是否已登记,不只看申请人以前有没有拿过一张证明。

二、公告地点与期限都有要求

公告应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期限。查询状态时应区分公告等待与登记机关已经无故超过其他处理期限,不把所有期间简单加减成承诺出证日。

公告内容应反映拟登记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机构等。只在亲属群里发一张纸,不能代替依法应有的公开程序。

三、异议应针对真实权利事实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及时记载登记簿。认为拟登记范围侵及自己权益的,应在依法可用渠道提供权属、界址和有关事实,保存提出及接收记录,而不是只在网上留言要求所有手续无限停止。

有异议并不意味着提出者当然胜诉,也不等于登记机构已获权直接处理所有民事争议。应依据真实问题核查补正、权属争议解决和救济程序,不能通过虚假异议迫使申请人支付无依据费用。

四、补发遗失证书是另一套规则

现行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失或灭失申请补发,由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刊发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补发。不能再把旧版补证等待十五个工作日机械加回去,也不能反向认为第十七条特定登记公告已一起取消。

补发通常解决证书遗失,并非重新分配产权。证件仍在但破损污损的,属于换发情形;有权属争议也不能靠故意称证书丢失绕过依法核验。

五、看清受理事项再核时间

准备登记申请、原权属资料、公告或声明页面、提交和答复记录,列明争议究竟是事项识别、期限计算还是权属内容。机构应依法准确实施,申请人也不应为缩短等待隐瞒实际事项。公告用于给予真实权利人适当知情和提出意见的机会,补证声明用于不同事项;对准各自条文,才能既避免多等已取消的期限,也不省去仍须履行的登记公告。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