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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收粮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向收购地报告够吗

企业跨省收购粮食,在入库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告知收购现场的主管部门,还应核哪一处报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要求,跨省收购的,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这是质量异常报告,不是普通数量报表

收购企业备案、跨省收购数量报告与本项异常报告的触发事实不同。不能拿月度报表或备案回执,直接证明发现这一批食品安全不合格后已履行及时报告;也不能认为本企业在外省,企业所在地部门就与风险信息无关。

应明确本次发现的粮食品种、批次、数量、检验依据、所在位置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记录两处报告的真实收件主体、时间与回执;不能把售粮人所在地、货物途经地或者某家检测公司的地址,未经核准替换成条文所指的两个所在地。

报告与后续流向控制同时处理

发现异常后,不应只发送通知便继续按普通食用粮交付。该办法第十九条等对相应非食用用途及标识另有要求,实际可否利用、怎样处置,还须依具体风险、检验和有效规定核定。报告不是自动准许降价食用销售的凭证。

万州企业外出收购时,可事先核实两地正式报告渠道,并把异常发现时间与相应联系资料放进批次档案。本文不捏造当地专门平台或固定报送表,也不把这一及时报告义务改成全国统一的若干小时期限。

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第4号)](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267),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九条,跨省收购发现食品安全不合格的双所在地及时报告,区分数量报告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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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