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粮食存了几年,企业准备在出库时删除最早的质量记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起算点是粮食销售出库之日,不是入库日,也不是档案建立日。长期储存已超过三年,不能据此把尚在库粮食的质量资料全部销毁。
先把质量档案和其他账簿的期限分开
该条要求如实记录品种、供货方、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数量、等级品质、药剂使用、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等信息。仅保存发票总金额,不能代替这些质量安全信息;而会计资料、粮食经营台账有各自依据,也不能因为本项三年最低期限届满就一并删除。
建议给实际出库批次建立起算记录,连接原货位和销售交接资料。存在分批出库、混合货位或系统迁移的,应能真实还原相应粮食流向及记录,不能为了早点起算,倒填尚未发生的出库日期。
资料移交和系统换版不能切断追溯
第二十四条要求建立从入库到出库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换仓、换软件或者经办人离职,都需要安排原始记录的可检索保存。可以先形成资料目录、对应批次、真实出库日与最低保存期的表,再核未结质量争议或其他法定期限是否需要继续保留。
万州经营者适用这一全国性起算规则;本文不增设当地统一销档手续。尚不能确认出库时间的,应标明待核并保全现有资料,而不是用估计日期批量清空档案。
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第4号)](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267),第二十三、二十四条,销售出库起的质量档案期限及从入库至出库追溯,不把一般台账三年改成入库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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