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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好损失一百吨粮食,企业可以等二十四小时再首次报告吗

粮油储存事故的分级和报告主体应分别核查,不能把某一级机关向上报告的时限当作企业可以等待的期限。仓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仓储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百吨本数归入哪一档

第三十三条明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依第二十六条,一次事故造成一百吨以上、一千吨以下粮食损失,属于重大储存事故,所以恰好一百吨不能划入一百吨以下的较大档。油脂有另一组吨数标准,不能直接抄用粮食的一百吨门槛。

数量、事故范围与损失应有真实依据,不通过把同一次事故分成几张单据来任意降低等级。具体是否同时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还应依实际事实及相应法律另核。

二十四小时的主体和条件另有所指

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该规定不表示仓储单位对重大事故可以二十四小时后才首次报,也不表示未达到特大就无需立即报告。

单位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并整理原库存、损害过程、数量判断、首次报告对象和接收时间。等级尚有技术疑点,应真实说明,不因尚未形成最终核算就隐去已发现的严重情况。本文不以网页计算替代事故调查结论,不承诺报告后免除任何责任,也不擅改原始事故时间。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第5号,含两附件)](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8583),第二十六、二十七及第三十三条;粮食100吨本数分级、单位立即报告与特大事故部门接报24小时上报的主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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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