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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熏蒸药剂用完,空包装和领用回收还要留下记录吗

储粮化学药剂已经用完,不表示空包装和领用过程可以不再管理。仓储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药剂存放专用药品库、实行双人双锁,并对药剂及包装物领用、回收登记。这是一项覆盖使用前后过程的管理要求。

双人双锁与包装物流向各有作用

登记应反映真实领用人、品项数量、实际使用和回收情况,不能只登记药剂出库总量而完全不知包装物去向。回收并不由本条自动等同随普通垃圾处置;具体废弃物是否合法处理,还须核适用规定和真实物品性质,不在此提供处置技术步骤。

不能因药剂由作业人员携带、合作方负责熏蒸,就不核本单位实际用药及仓储管理资料。发现数量和流向不一致,应查明原因、控制相应风险,而不是先补齐纸面回收数字。

作业方案、备案和警戒同样应核

该条还要求熏蒸作业制订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现场设置警示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包装物登记不能替代这些要求,是否已经备案也不能从一张药品采购发票推出。

可形成药剂库存、领用回收、方案及备案、实际现场措施四组记录,交由相应主体核查落实。本文不说明药剂剂量、熏蒸操作或人员进入方法,也不把国家禁用药剂视为有记录便可使用。相关单位应据实际药剂、作业与地方依法制定的办理规则处理,不编造重庆统一备案表或收费项目。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第5号,含两附件)](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8583),第二十五条及粮食质量安全一般要求;专库双人双锁、药剂和包装物领回登记与熏蒸方案备案警戒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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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