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没有发生相应自然损耗,也不能因为存在定额就固定按上限扣减。仓储办法附件二对原粮自然损耗的规则是定额以内据实核销,并要求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处理,不是按月预提一个当然可以少交的比例。
先核损耗类别,再核真实数量
自然损耗包括正常生命活动消耗、合理计量误差、检验耗样等规定情形。水分杂质减量则有另一项定义和核销安排,不能把两类同时计入同一自然损耗比例,或者将无法解释的缺粮统一改称正常损耗。
附件对原粮按储存期间列出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一、零点一五、零点二等定额,定额以内仍据实,超定额应按超耗处理并分析原因。本文不把该表移作所有油脂或所有政策性粮油都通用的固定扣粮率。
出清核销不等于可以不留过程资料
应保留入出库计量、检验用样、实际保管和其他形成损耗的记录,使出清后能够说明数量及性质。不能每个月先扣一次,出清时再按同一期间重复核销;也不能为凑上限倒写检验耗用或搬倒记录。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国家对政策性粮油损耗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主体应先核粮油性质与对应制度,再形成数量依据、损耗分类、适用定额和拟核销时点的材料表。损耗核销与因管理过错发生损失应如何追责另核,定额不是预先免除全部保管责任。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第5号,含两附件)](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8583),第二十一条及附件二;原粮自然损耗定额以内据实、货位批次出清核销、政策性粮油另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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