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企业与境外货代有清关、仓储和运输合作,未必互相买卖实物货物。2026年10月汇编问题21说明,“具有贸易往来”不仅指货物进出口双方,还包括由货物贸易衍生的相关服务,以及运输、仓储企业等服务商之间的服务贸易。
贸易往来的连接点可以是服务
货物贸易中产生的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保险、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境内外运输企业间的清关费等,均在该问答列示范围。不能要求服务商为了证明往来虚构自己是货物买卖方,也不能反过来把与实际业务无关的任意付款当成衍生费用。
证明重点包括双方服务合同或代理安排、具体货物或运输任务、费用产生的环节,以及一方为什么先行负担。发票只证明被主张的金额,仍应结合业务和原垫款凭证核对。
有争议的滞期费用应先确定承担依据
列入可办理范围,不代表收费请求当然成立。延误由谁造成、合同费率如何约定、天数怎样计算、是否已达成结算,仍须按合同和真实履行判断。尚有争议时,应区分双方已确认的费用与待核金额,避免把外汇程序当成对方债权得到司法确认。
企业可以形成一份代垫链图:原费用收取方—实际垫付人—最终承担人,附日期、币种、账单、付款和偿还依据。实际应承担方并非企业自身时,还应解释合法安排,不以“关联合作伙伴”掩盖资金去向。
银行据展业原则核真实性、合理性,企业应据实提供连接材料。超过相应代垫期限、采用特殊便利化安排的,要再核对应条件;“贸易往来”的范围较宽,不等于所有相关手续均被取消,也不因企业落在本地分站而有另行放宽。
依据:[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汇编(2026年10月)](https://www.safe.gov.cn/safe/file/file/20261021/9de9a0ff72104c51b2d389b404eba174.docx),问题21:货物进出口衍生服务及服务商间服务也属贸易往来,清关滞期等具体费用与真实代垫链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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