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已经与食品工厂签了完整代工合同,是否就不必再保留委托生产的单独记录?第十六条要求,委托生产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时,委托方和受托方遵守法律、标准及合同,并将规定事项单独记录、留档备查。合同证明合作安排,不能自然等同全部监督记录已经形成。
单独记录的不只有代工费与交期
条文列明委托生产食品品种、委托期限,以及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等情况,并将这些委托生产情况列为监管重点。只有一份框架合同,却不知道本阶段实际生产哪些品种、期限怎样调整、委托方做过什么监督,不能由一条工厂保证合格全部填补。
企业可以据实际工作形成品种与适用版本、委托起止及变更、实施监督与发现问题、处理反馈等记录。这是便于核查的建议组织方式,不是本条规定了所有企业必须使用同一名称、相同栏数的固定台账。
双方持续义务不能由内部免责消除
第十六条同时指向委托方、受托方。合同可以依法明确资料、质量标准、监督配合、通知及违约责任,却不能以一切责任归工厂为由,让委托方停止本应开展的监督;工厂也不能因客户指定产品便忽略自身食品安全义务。
实际生产主体、品种和行为应真实对应。临时换厂、分包或者品种调整,不能只在商务聊天中达成便让原台账永久不变;是否触发许可、注册或其他手续,应按真实食品和主体另行核查,本条记录要求不替代相关准入。
检查时提交的是实际过程,不是临时补做的签名
第二十六条要求配合监督检查、提供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前次检查和整改等资料。委托方出过哪份监督意见、受托方如何回复、实际何时整改,应保留真实版本,不在检查到来后批量倒签从未发生的巡查。
万州有关企业可以将框架合同、实际订单、品种期限、监督及问题处理分层归档,使每个生产阶段有清楚依据。争议发生时,还能区分监管配合与双方合同追偿,避免一份笼统免责条款掩盖所有事实。
本文讨论食品委托生产的专门记录,不把工业产品包装署名、特医食品申请人资格或知识产权再许可规则直接套用。食品本身出现安全隐患时,仍应依法控制与追溯,不能因两家企业尚未谈妥谁付费用而等待。
本文以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四日的现行要求为准。已公布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一百一十三号)自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届时应另核其新增制度,不能提前把尚未施行的条款作为本日已发生行为的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二十六、三十六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2c192a66cf4f46218d3356e63522e4d4.html)。
另核未来时点:[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74811c636abe401b9448db01b2b6cf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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