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把每种食品留下一份,是否无论中小学还是大学,都统一按一百二十五克、四十八小时处理就够了?第四十条按学校和供餐情形规定不同范围,数量还须满足检验需要。一个最低数字不能包办全部留样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覆盖每餐次每种成品
第四十条要求,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留样,每个品种的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一百二十五克;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时间、人员等,并由专柜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时以上。
因此,不能只挑几道价格较高的菜留样,也不能用原料样品当然代替本应留存的食品成品。达到一百二十五克是最低数量要求,不等于在任何检验需要下都可拒绝核实更充分的留样量;具体技术操作应按适用规范落实,本文不提供采样检验方案。
高校不能只凭即做即售四字概括免除
高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热食、非即做即售热食,以及冷食、生食、裱花蛋糕,应按前款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可见,并非所有高校食品都一律直接套用同一范围,也不是只要工作人员称现做现卖,就能不看是否属于大型活动、批量制售等列明情形。其他食品仍须依相关规定处理,不能从本条列举反推全部没有留样义务。
留样记录要能够追到实际餐次和供餐
万州相关学校核查时,可按日期、餐次、食品成品、实际制作供餐方式和责任人员对应,核记录是否真实、柜内样品是否与记录一致。标签只有菜名没有时间,或者不同餐次混成一份,都会使之后难以识别原供餐。
供餐业务的实际变化、承包交接和人员轮换,应同步明确职责,不因换了工作人员便丢弃此前依法应保存的样品与记录。学校从外部订餐与校内加工的具体留样安排,还应结合真实供餐模式及其他适用规定核实,不能一概把责任交给供应商便停止本校应有管理。
发生事故或疑似事故时,留样是调查资料中的一部分,应配合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不擅自拆改、调换或者自行用后来制作的食品补作旧餐样品。留样存在也不等于全部食品当然合格,未取得不合格结果也不能省去其他必要调查和风险控制。
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五十、五十六条](https://www.moe.gov.cn/jyb_xxgk/xxgk/zhengce/guizhang/202112/t20211206_585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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