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未同意发表的作品被他人擅自上传到公开页面,作者可以追究责任;但在认定作品是否已经公之于众时,是否仍能因为未经许可就视为从未公开?现行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八条,已经删除必须由著作权人自行或经其许可公开的限定。客观公开状态与公开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分开。
公之于众看是否向不特定人公开
第八条明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公之于众,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不以公众实际知晓为条件。公开页面没有点赞、没有读者留言,不足以单独证明作品从未公之于众。
先核页面权限、能否不经特定身份限制访问、实际提供什么内容及时间。只发给确定的合同相对方审阅,与开放给不特定公众,事实不同;群聊人数较多也不能不看成员和权限就直接作判断。作品一角、标题或完整内容的公开范围,应如实记录。
未经许可,也可能形成客观公开状态
二〇二六年修正删去原解释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许可的限定,官方说明指出,因侵权行为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因此,不能只以没有授权,便否定实际向不特定人公开的事实。
这项变化没有把偷发作品变成合法许可,也没有把作者身份转给上传者。事实认定与行为责任可以同时存在:作品已经被公开,而公开者仍可能承担侵害作者发表权及其他权利的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面。
作者决定是否公开的权利仍受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发表权, 第五十二条对未经许可发表作品等行为规定民事责任。作者可就真实侵害选择适当请求,具体停止、消除影响、道歉或赔偿应结合事实和法定条件,不能直接承诺每次擅自上传必定取得同额赔偿。
后续第三人也不能因为作品已经在网上出现,就认为复制、改编或再次传播均已获得许可。客观公开不等于进入公有领域,更不等于权利人放弃其他财产权。任何法定使用例外,仍须按自己的具体条件分别核对。
固定开放状态和授权链两套证据
可以保存原稿与形成过程、交付对象和保密或发表约定,再固定公开页面、访问路径、账户主体、权限、上传内容及时间。仅有截取文字的图片,可能看不出当时面对何种受众;只留页面消失后的回忆,也不便核公开范围。
向平台提出处理要求时,应准确说明作品及权利依据,保留完整通知与回复。要求停止传播和保存证据可依法衔接,不能为证明传播而自己继续向无关公众大量转发,扩大原本希望制止的影响。
现行解释自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历史事项还应核实际时点和适用版本。委托分析可形成公开状态时间线、授权与侵害对照以及具体请求。先区分发生了什么和谁有权让它发生,才能避免一方以没有人阅读否认公开,另一方以已经公开否认作者权利。
依据: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八条: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04609 ;著作权法第十、五十二条:https://www.ncac.gov.cn/xxfb/flfg/flfg_532/202103/t20210309_505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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