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称自己只剩一套住房,因此判决拿到手也没有用,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法院会审查财产状况和具体措施;“只有一套房”与“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处置”,不是同一个结论。另一方面,也不能因发现一套房产,就保证拍卖后一定足额收回欠款。
法院保护生活必需,但有明确的审查情形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条针对金钱债权执行,列出了被执行人以生活必需住房提出异议而不获支持的相应情形。例如,对其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其他房屋,都需要结合真实证据核实。
另一种安排是,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具体安置、扣除及处置由执行法院依法审查,不能由债权人自行确定后就要求住户立即搬离。
在万州提出安置方案,需要本地事实支持
如果拟在万州执行相关住房,准备的替代住房位置、面积、可使用条件,以及当地相应租赁市场资料,应当真实、可核验。其他城市某个案例的月租金数字,不能直接复制成万州的执行标准。
还应说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实际居住情况,避免只提交一张网上低价出租截图。网络挂牌不等于真实可租,明显不符合基本生活需要的房屋,也不能仅因愿意提供就认定满足条件。具体保障口径和证据要求应向承办执行法院核实。
一套住房里,可能存在多种权利
房屋是否夫妻共有、是否有抵押、是否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是否存在租赁或其他合法使用权,都会影响执行路径、变价所得分配和实际腾退。只能查到登记在债务人名下,并不代表房屋全部价值都是普通债权人的可回收款。
估算回款时,应将合理变价价值、优先债权、执行费用、依法应保留或分配的部分分别列出。将市场挂牌价直接减去自己的欠款,不能判断执行一定成功;其他权利人的程序权利也应依法保障。
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怎样准备
债权人应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到期情况、房屋具体线索及有根据的安置建议,依法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措施。不得自行换锁、搬走物品或以断水断电逼迫腾房。存在转移财产线索的,提交时间、对象和交易材料,由法院审查。
债务人如认为具体措施侵害生活保障或处分了他人财产,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及有关权利证明,通过相应执行异议程序提出。隐匿财产或将已有其他住房说成没有住房,不能成为合法抗辩。
本文讨论的是金钱债权执行。生效文书本身要求交付特定房屋等情形,有相应不同规则,不能直接照搬上述安置方案。胜诉后是否处置唯一住房,最终应在债权实现、真实权属与基本生活保障之间依法作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