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已经到期亏损后再承诺保本,为什么不与募集时的保底约定一概处理

江苏高院公开报道的第四案,讨论的是基金合同到期、不能兑付且已经实际亏损后,管理人另作保证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承诺。法院指出,如无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这类到期后承诺有效。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江苏公开案例研究;供万州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先确认承诺发生在哪个阶段

江苏高院公开报道的第四案,讨论的是基金合同到期、不能兑付且已经实际亏损后,管理人另作保证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承诺。法院指出,如无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这类到期后承诺有效。结论不是允许管理人在募集时随意对外保证收益。

原案区分的核心是既成损失后的权利处分

设立和募集阶段约定收益保障,可能使投资基金的风险投资性质被架空。与此不同,本案在投资期限届满、损失已经实际形成后作出承诺,法院将其视为管理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查清新承诺的签署主体、真实内容和时间,而不能只因文本出现“本金”或“收益”便机械贴上同一个效力标签。

这也不意味着所有名为“到期确认”的文件均有效。如果只是把原募集保底约定重新抄写、事实并未到期或损失未形成,或另有违法情形,仍应独立审查。报道没有给出能够免除所有审查的标准格式。

认定有效后,仍须核具体给付义务

承诺由基金管理人、销售人员还是其他第三方作出,是否有权以该主体名义签署,内容是确认既有债务还是新增给付安排,均关系到可向谁请求。到期后承诺有效,也不等于托管人、基金持有人或未签字的关联公司自然加入同一债务。

万州当事人可制作募集合同与到期后文件的对照表,注明基金期限、到期净值或损失材料、承诺形成过程、已经兑付款与剩余请求。计算中应防止将基金清算已返还部分再计一次,也不把公开报道未披露的收益比例擅自填入。

本案可借鉴的是时点与处分对象的区分,而非一个无条件保本服务。本文依据江苏高院公开报道,非本所承办;案号、具体裁判日期及承诺金额未披露,保持未知,不作为完整判决复述。

依据:[江苏高院7件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公开报道(2026年10月28日)](https://www.jsfy.gov.cn/article/108049.html),公开案例对应完整条目及上述事实、争点和裁判或调解理由;仅该公开范围,不是完整判决。。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