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管理环节的事实要连起来审
江苏高院公开报道的第三案中,裘某在基金公司人员指导下重新测评风险等级后认购私募基金;基金净值跌破止损线,管理人又没有及时止损。法院认定基金公司未尽适当性义务且未及时止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它不是只因投资出现亏损,就将市场风险全部交给金融机构。
测评结果与止损执行分别需要真实材料
重新测评是否客观反映投资者的实际承受能力,应结合先后问卷、指导过程、产品风险与销售说明,而非仅看最后一张签字表。认购后的止损问题,则须核基金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净值及实际处理记录,不能把销售时的一份风险揭示书当成此后所有管理义务均已完成。
这两类行为的发生阶段不同。请求赔偿时还要对应各自可能影响的认购决定、损失扩大及因果,不能将所有下跌均重复归入每一种违约。
托管人没有被当然捆绑为共同责任人
公开摘要同时说明,托管证券公司发现违约后已经多次提示督促整改,不存在共同过错。该结论建立在其实际履职事实之上,不是“托管”两个字本身构成免责。也不能反向理解成只要发一封邮件,无论问题性质、后续措施和法定义务如何,就一律无需承担责任。
与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拒绝纠正时的复核和报告问题相比,本案展示的是适当性与止损违约背景下,法院依不同机构实际行为划分责任,不能只因两家名称都出现在合同中便要求不加区分地连带赔偿。
万州投资者可以分别整理销售人员沟通、两次测评、合同止损条款、净值和处理记录,再列托管人何时发现、如何提示以及后续动作。这样提出的请求比一句“各机构共同兜底”更能对应具体证据。
本文基于江苏高院网站的公开案例报道,非本所承办;报道未列具体案号、审理法院名称及赔偿比例,本文不自行补充,也不冒称阅读了完整判决。
依据:[江苏高院7件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公开报道(2026年10月28日)](https://www.jsfy.gov.cn/article/108049.html),公开案例对应完整条目及上述事实、争点和裁判或调解理由;仅该公开范围,不是完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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