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广东法院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第六案,非本所承办。碧某公司发包给腾某公司,腾某又将工程交由大某公司实际施工。总包及下游合同各有仲裁约定,即便指向同一家机构,也不意味着所有主体之间自然形成同一份仲裁协议。
工程款实体请求与仲裁合意分层审查
公开案例未支持将原总包仲裁约定当然扩展到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理由在于,建设工程特定情形中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不会自动使非签约主体受到其他合同仲裁条款约束。实体上可否提出某请求,与争议由哪种程序解决,应分别具备依据。
应核各份合同由谁签订、条款覆盖何关系、是否另有真实补充合意,以及实际提出的确认对象。不能仅以发包人从工程受益或两个仲裁条款机构相同,就替代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形成;也不能反过来认定实际施工人的下游仲裁条款一律无效。
用主体关系图避免选错程序
万州施工企业可将发包人、总包、转包或分包、实际施工和付款链分别列明,把每项请求指向的义务主体与具体合同条款对应。已经收到程序文书的,及时依法应对主管或效力问题,不以仍在讨论谁欠款为由忽略期限。
公开材料未披露完整案号、具体法院和裁判日期,个别当事人均匿名,本文不补造。可借鉴条件是本案缺少将原仲裁合意扩及相关主体的依据;若另有真实有效仲裁协议或其他法定事实,应另作判断,不能仅凭本案保证所有实际施工人都可绕过自己已经签订的仲裁条款。
依据:[广东法院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6年6月17日发布)](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mpost_1843773.html),公开案例6:实际施工实体权利的特殊保护不自动扩张发包总包仲裁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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