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生产日期模糊是受托米厂设备和印油造成的,委托供货的中标企业就能免罚吗?最高法校园食品安全案例六中,某农业公司不仅对生产行为存在监督过失,还提供了虚假产地包装袋,法院驳回其撤销处罚的诉请。本案是公开行政裁判分析,非本所承办。
该公司二〇二一年八月中标县中小学、幼儿园大米配送,因生产配送能力不足,委托某米业公司实际生产配送,并提供包装袋。生产中九百一十袋大米日期模糊,送至八所学校,包装产地又与实际不符。监管部门于二〇二二年二月没收农业公司违法所得、罚款十万元;米业公司已被另案处罚。
两种标签问题,不能合并说成一个小瑕疵
法院分别审查日期无法辨识和虚假产地。日期模糊使保质期难以判断,产地虚假误导产品来源。前者直接原因虽为受托方设备耗材,委托方仍有监督责任;后者还涉及委托方自己提供的包装内容。法院认定并非不影响安全、不会误导的普通标签瑕疵,存在主观故意,不符合免罚条件。
因此,审查应将谁设计提供包装、谁实际喷码、谁验收及放行分别列清。不能仅凭一份代工合同中写全部责任归米厂,就推导对外监管责任也转移;但也不能反过来不查实际行为,认定任何中标方都对所有其他企业违法承担同样处罚。
已罚受托方,不等于委托方行为不再审查
同一批货涉及不同主体各自的义务和行为。公开材料明确米业公司另案受罚,却没有披露其具体金额及全部理由,不能将农业公司的十万元移植到受托方,更不能把两家相加宣布全案罚款总额。
类似企业可以建立委托加工与批次标签对应档案:真实原粮和加工来源、包装版本、日期喷码确认、委托监督、出厂及配送。发现问题后依法停止不合规食品流通、核后续处置,不能补做一个新包装便声称旧批次从未发生违法。
旧案分析也要把规范时点说清
原案行为与处罚均早于二〇二五年食品安全法第三次修正。本文采用法院公开的当时裁判认定,不用后来标签文字变化给旧案另加处罚;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仍要求真实、清楚明显并显著标注重要日期等事项,当前项目应另按有效规定执行。
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才施行的食品委托生产新办法,也不能直接当成本案二〇二一年行为的处罚依据。公开来源未披露具体法院、案号和判决日期,本文不补齐这些未知信息,也不把这起校园供应案包装为本所曾承办。
来源:[最高法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六](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6121.html);现行核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603/t20260325_4565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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