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接孩子放学时买了一袋四元零食,发现过期后,法院判退四元、另赔一千元。这不是把四元乘出了二百五十倍,而是食品安全法对符合条件的惩罚性赔偿设置了最低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校园食品安全案例五公布了颜某与某超市的具体争议,非本所承办。
购买、保质期与请求能够逐项对应
颜某于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在学校附近超市为子女买零食。包装生产日期为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保质期九个月,购买时已经超过该期间。要求赔偿未果后,其起诉请求返还四元货款并支付一千元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超市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相应责任。按价款十倍计算不足一千元,故判返还货款四元、另赔一千元。退还价款与增加赔偿为不同项目,不能把一千元说成已经包括退货款,也不能因货值低就一概排除惩罚性赔偿。
最低金额仍有适用前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区分生产不符合标准、经营明知不符合标准等情形,并保留不影响安全且不会误导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例外。原案不是仅有排版小错,而是实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消费者不需要先把它吃下并造成伤害,才能认真提出对应请求;同样,任何包装不清楚、消费者觉得难吃,也不自动等于本案已经成立的事实。
对其他购买,应保存订单、付款、实物包装、日期和保存条件、交易主体及沟通。如保质期需按特定贮存条件理解,应先核清事实,不擅自改照片、磨去日期或用另一商品包装补证。对生产者、经营者身份或明知有争议的,依法举证、核查,不能仅凭网络模板省略这些要件。
一袋零食的裁判,不是无限拆单承诺
本案公布的是家长为孩子购买一袋食品后的具体判决,不证明对同一交易任意拆分、重复索赔都获支持。购买用途、数量、相关争议和适用司法解释,仍需据另一案件实际判断,不能以此鼓励买下不明食品再承诺每袋都能获一千元。
超市也应按批次核库存、货架和进货记录,发现过期食品依法停止经营并处理,不以顾客没受伤作为继续售卖的理由。消费者请求与行政处罚各有程序,向监管投诉并不表示法院赔偿已经到账。
公开来源没有披露审理法院名称、案号和判决日。案例发表于二〇二五年九月,不能因此编造同年九月某日的生效判决。本文把公开判赔与现行法条对应,保留这些事实边界,不保证相似投诉一定取得同样结果。
来源:[最高法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五](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6121.html);法源核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一百四十八条](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603/t20260325_4565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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