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分优先、劣后层级,并有差额补足承诺,是否就等于违规借钱炒股、合同全部无效?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程某结构化信托案,没有仅凭杠杆或分级否定合同,但也没有因合同有效就免除专业机构责任。二审最终判赔六百万元,需结合具体结构与两类失责理解。
优先分配不等于优先方完全不承担风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程某认购四千万元B1类份额,某银行认购二亿元A级,王某认购六千万元B2类。三亿元产品按层级分配,王某另提供差额补足承诺。清算时A类实际取得约一点八一三亿元,B类无分配,优先方也损失部分本金。
法院认为,资金来源、投资范围、杠杆等在案情况与监管要求相符,受益人不享固定回报并真实承担风险,与不承担投资风险、只收固定本息的配资本质不同。层级设计及差额补足是需要分析的结构,并不单独决定整个信托无效。
合同有效,仍要向具体投资人充分说明
程某虽有证券及融资融券经验并签风险文件,不能直接等同于充分理解结构化产品的交易结构和风险。信托公司未与其面签、未进行相应告知说明;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程某完全参与产品设立,不能因银行提出要素就推定全体委托人已协商一致。
法院同时认为程某重大投资未尽谨慎义务,且风险测评、揭示及补足协议显示其并非完全不知,个人对损失负主要责任,酌定机构未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四千万元本金损失的百分之十。不是签过风险书就免责,也不是缺少面签就必定全赔。
合理注意义务还要看投资顾问的实际安排
法院未认定程某主张的根本违约全部成立,但结合顾问选择、产品不收顾问费及两个产品劣后受益人使用同一邮箱等,认定另有违反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酌定再按本金损失百分之五赔偿。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北京金融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判信托公司赔偿六百万元,其中包含实现债权的律师、公证费用,并驳回其他请求。不能把已经包含的费用再加一遍,也不能把两项比例当成任何结构化信托损失的固定算法。
先辨交易性质,再按具体失责提出请求
审查可分别列认购层级与真实风险、补足协议独立内容、本人参与设计程度、风险解释及顾问履职证据。主张合同无效、适当性损害或履行违约,应各有依据,不只以亏损金额代替证明,也不把未获支持的行为指控写成已查明事实。
本文为北京金融法院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官方未披露案号。原案二〇一七年认购、二〇二三年二审,分析遵从原案披露的历史时点;今天的新业务应另核现行监管要求,不能因为本案认可特定旧结构,就保证所有分级、杠杆、通道安排现在都同样有效。
官方完整个案:https://bjfc.bjcourt.gov.cn/cac/172670920635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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