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通过银行购买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兑付,信托公司资金池运作已被查明。银行是否可以说自己只卖产品、全部责任都在受托人?北京金融法院公开的沈某案件,既认定信托公司根本违约,也审查代销银行独立风险研判和销售行为,最终维持其在本金损失百分之八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代销与受托人的问题,分别进入了案件
沈某于二〇二一年一月经B银行推介,认购A信托公司海外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银行代销专用账户转款。合同约定封闭期十二个月,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百分之六;工作人员却通过微信告诉他产品保本保收益。到期后,相关本金及对应收益未按约分配。
沈某起诉两机构,请求解除并赔偿。一审查资金流水、信息披露及监管事实,认定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信托存在违规运用和刚性兑付,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及信托公司赔本金损失、资金占用利息。
资金池不是只有一个账户混用的表面标签
官方分析指出,不同批次资金混同、无法分别核算,以及新募款后很快出现超出该期总额且备注赎回的巨额流出,是调查实质运作的重要事实。要与资产运用、风险后仍按原比较基准兑付等联系审查,不能只因账户里收过多笔款就直接认定全部损失应赔。
本案也不能概括成收益未达预期即根本违约。真实市场风险与擅自将本应依约投资的资金用于前期兑付,是不同责任基础;本金和利息的实际判项也不能被误写成法院保证原宣传收益永久兑现。
银行的独立研判义务不能由产品说明书替代
法院认定,B银行对代销产品风险评估管理不够审慎,对发行主体负面消息未及时应对,且有保证本金陈述,未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沈某与银行分别就责任比例上诉,北京金融法院维持一审。
二审强调银行对信托机构及产品风险应独立研判,充分披露,使产品与投资者可承受风险匹配。百分之八是结合本案履职和过错危害酌定,非所有代销机构固定比例,也不是银行当然替信托公司承担全部本金。
取证围绕销售时知道什么和怎样应对
类似争议可整理推介与风险说明、测评、银行掌握或回应的负面信息、资金交付、产品报告和到期处置。普通投资者难以自行取得信托全套流水,应依法通过相应调查举证程序处理,不从无法自行查账就放弃具体销售过错证据。
本文依据北京金融法院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公开材料分析,非本所承办;公开稿未披露案号、认购金额、具体一审法院及裁判日期。二〇二六年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另对新业务及存量整改作规定,不能把新规施行日倒填为二〇二一年订约时点,现实请求须按相应事实和有效规则审查。
官方个案:https://bjfc.bjcourt.gov.cn/cac/1773747068884.html ;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https://jrj.sh.gov.cn/YWTBZCCX166/20250915/297107e15d0e46d48b2b6c2f1fde18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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