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案例研究。某石材公司与某采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发布。供应方停止供货后,买方并未另作实际替代采购,法院仍审查了合同价格与合理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官方材料未载明具体案件地区、审理法院名称及案号,本案非本所承办。
没有另买一批货,不等于没有可得利益损失
公开事实显示,双方对长期供应大理石方料及合同价格作过约定,供应方实际交付一部分后停止继续供货。法院结合有关评估反映的同等质量石料价格,分析买方因违约受到的单位价格差额损失。该案说明,违约损失证明不只有一条实际重新购买的发票路径,但不能由此认为只要供货中断,买方提出的任何未来利润都应获得支持。
市场比较必须具有真实可比性
同类质量、规格、数量、交易地点与合理期间,均会影响市场价格是否可用于比较。不能拿数年后最高零售价与原批量供货价相减,也不能用不同等级材料的报价推算损失。案件中的价格资料有具体证据背景,今天主张同类损失仍须依法说明价格来源、比较条件与违约的联系。评估报告并不因名称专业就无需质证,对方可以针对方法、基础数据和可比性提出有理由的异议。
合同解除、剩余数量与损失期间分别核对
原约定是否仍有效、是否依法解除、已经完成多少供货、尚未履行的数量如何认定,都会改变损失范围。不能将合同最大可能供应量当作必然发生的全部交易,也不宜忽略买方自身是否具备接收或生产条件。已获得利益、减少的必要成本以及依法应扣除的扩大损失,也应进入核算。法院支持价格差额的分析方法,不是给所有长期供货合同提供一个无需审查其他条件的固定乘法公式。
保存市场证据,也保留合理减损经过
万州采购企业可以及时保存同类报价、实际可获得的交易条件、询价时间及停止供货后的应对记录,说明为什么未实施替代交易。应对措施与最终损失各有证明作用,不能为了保留索赔金额而故意放任损失扩大。咨询时同时提交合同、已履行数量、违约通知、价格资料和成本信息,比只交一个预期利润表更有助于分析。该案不是本所业绩,不能据此保证任何市场涨价都可向原供应商全额追偿;个案请求仍需满足适用法律、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和证据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