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实际工作仍被认定高薪输贿,周某案怎样扣除合理薪酬并区分未遂

特定关系人在企业确实做过工作,是否就不能认定通过高薪输送贿赂?周某案既审查专设岗位和职务对价,也扣除真实劳动对应的合理薪酬,与完全挂名领薪的判断对象不同。本文研究两高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万州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特定关系人在企业确实做过工作,是否就不能认定通过高薪输送贿赂?周某案既审查专设岗位和职务对价,也扣除真实劳动对应的合理薪酬,与完全挂名领薪的判断对象不同。本文研究两高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

岗位名称不能替代真实工作内容

周某曾任国有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为某汽车集团及子公司开展经销业务、合作等提供帮助。按照其提议,汽车集团安排特定关系人范某某任执行总裁、总裁,领取薪酬、奖金及车辆等共价值一千一百七十四万元,另承诺一千五百万元特别奖金,案发前未给予。

检方查明,这些总裁岗位为输送利益专设,范实际工作与其他副总裁相当,没有履行所冠总裁职务。汽车集团给付畸高待遇与周的职务帮助相对应,周知情。问题并非只有工资高,而是职务利益交换、岗位安排、真实劳动和薪酬依据共同指向什么。

既不能全部算工资,也不能抹掉真实劳动

公开材料认定,范有实际工作,可以获得合理薪酬。扣减标准参照公司中工作内容相当的其他副总裁最高收入,披露的超出部分为八百一十五万元。该标准来自本案具体比较,不是全国所有企业都用同一个工资数,更不是职位写成总裁就可取所有总裁的最高收入。

一千一百七十四万元包含多种财物,不应全部称为某一张工资表金额;合理部分和超额部分亦不能重复扣减。对类似争议,应提供同期间岗位、职责、实际成果和待遇形成的原始资料,而非事后编一份足以覆盖全部高薪的工作证明。

未实际给付的承诺,与已收款分别说明

周全案被认定收财四千四百七十八万元,其中一千五百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公开判决评价部分犯罪未遂,不能把该承诺写成已经到账,也不能因为其中有未遂,就将全案已收财一并改为未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周十三年、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另评价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等从宽情况。周未上诉,判决生效,案号未披露。该刑期不能仅由八百一十五万元这一展开部分复算,其他收财事实并未全部展开。

这份案例的核验价值,是分别确定实际工作、合理报酬、异常利益及给付状态,不以任何单一标签替代证明。真实劳动不自动消除职权对价,存在犯罪也不能成为否定全部劳动价值的理由。来源为两高二〇二六年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五;历史判项与今天的适用审查应分开,非原判全文。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