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是在民事判决作出前转移房产,最后却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驿城区法院公开的这起案例,不能只摘出“判前转移”四字就解释为所有诉前处分均犯罪;要看诉讼、财产转移和后来拒绝执行怎样接续。本文研究真实公开案,非本所承办。
两次过户与后来不能执行连在一起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收到应诉通知后,刘某某于八月四日、九月十一日将名下两处房产转给他人。九月二十八日,法院判令其返还王某某二十七万余元,但其分文未履行。
进入执行后,法院送达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其既不申报也不履行。恢复执行及十五日司法拘留后仍无改变。公开案查明,前述转移造成后续不能执行,直至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九日被抓获后,刘全额履行并取得谅解。
六个月缓一年,是本案完整情节下的判项
法院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十月十九日是抓获日,公开材料未披露本拒执刑事判决的具体日期或案号,不能拿民事判决日替代。
现行拒执解释第六条要求审查诉讼开始后为逃避执行而隐匿、转移财产,并在裁判生效后查证、要求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等条件。本案具体行为与后续拒绝须连同审查,不能将单纯应诉或正常交易本身作为刑事责任。
履行和谅解不能抹掉此前事实
刘后来全额履行,是量刑需考虑的真实变化,不表示一旦还款所有既往行为自动消失。自首、认罪、退赔、谅解也各有事实依据,公开稿只写被抓获,不能自行加成主动投案。
对类似争议,可依法核对送达、处分时间及对价、当时实际控制的财产、可履行范围和后续执行记录。财产转移是否与不能执行有联系,需要证据证明,不能由申请执行人单方认为“有房”便推定。
材料应保留原始版本,依法向执行或刑事办案机关提出具体核查。本文不提供转移财产的方法,也不保证相同欠款额取得相同刑罚;裁判结果取决于本案完整事实。
来源:驿城区法院二〇二六年九月公开拒执典型案例一,属典型材料,非原刑事判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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