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核实,不等于已经完成质证
庭审后法官到现场核实位置,或者依法调取某份原始资料,随后取得的新证据不能只因是法院亲自收集,就直接免去控辩检验。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要求,对补充和审判人员庭外核实取得的证据,原则上应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前科的裁判文书等,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法条保留例外。
万州家属从通知或后续材料中发现新增记录,可把取得日期、名称和与原证据的区别交给律师核查。先确认确有新内容,而不是同一材料重新编号;也不以传闻断言法院已经秘密作出决定。
调查权和辩护到场不是同一个条件
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法院依法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是否通知到场要结合具体情况,不能简单说律师没参加,所以所有调查当然无效。
但是没有共同到场,更需要保证之后能够了解形成过程,并按适用程序发表意见。调查资料涉及勘验、检查、鉴定、查询等不同形式,应检查相应权限、记录和来源,不把法官看过了当作能够解释所有矛盾的证据。
新材料应提供足够的针对性准备
收到记录后,核查它拟证明什么事实、现场状态与案发时是否一致、时间和设备误差是否说明、引用的原资料是否齐全。对某张新照片有疑问,应指出具体位置和形成条件,不能只重复不认可。
如果需要核查原件、申请人员出庭或收集相反资料,应说明所需内容及对争点的影响,依法请求必要准备。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对公诉人申请出示庭前未提交证据、辩护方异议及准备等也有规定,具体程序应按材料来源适用,不把各种新增证据混作一个理由。
质证不只是让当事人说一句看过
应让控辩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范围发表具体意见,必要时结合其他资料核验。若所谓现场距离测量没有说明测量起点,就不能用一句距离已经查清替代解释;若只是某人庭外口头陈述,也不能省略其来源与作证规则。
当庭质证后仍有无法解决的重大矛盾,法院须结合全案证明标准判断。质证经过并不保证证据一定可靠;同样,一方不赞同也不代表法庭必须全部排除。争点应具体落在拟证明的事实。
发现判决突然引用时,先核对案卷记录
可检查证据目录、调查记录、庭审笔录和判决引用,确认该材料是否实际出示、是否已有对应意见及法庭如何处理异议。发现未当庭质证便用作定案的,还应核查是否属于上述例外、是否真实征求控辩意见且均无异议。不能只因未当庭出示就略过例外认定;不符合例外的,应依法提出明确程序主张;能否影响上诉处理,还需分析其对认定事实和公正审判的具体作用。
最终形成材料可列新证据来源、尚缺内容、质证经过及具体请求,不把程序异议写成对审判人员动机的猜测。法院核实证据与控辩依法检验相互衔接,才能让新材料真正进入可审查的裁判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