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为已经经过外国审判并受过处罚,并不当然排除我国依刑法追究。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两层判断不能混成国外判过就全部结束。
先判断我国法律是否对该行为具有管辖依据
应结合行为地点、国籍、犯罪对象、行为与结果所在地及适用条文,核查是否依我国刑法负刑事责任。并不是任何人在任何国家受罚后回到中国,都会自动启动一次审判;第十条以依照我国刑法应负责任为前提,不能脱离该前提理解。
同一笔跨境交易还可能有多个行为、不同时间及不同参与人。外国文书所处理的范围,与国内调查的范围是否完全对应,需要具体比较,不能只因使用同一个公司或项目名称,就认定全部事实已经被处理。
外国审判与实际受刑是不同证明事项
生效裁判、上诉状态、刑罚种类、已经执行的期间、缴付的罚金及实际释放等,需要正式材料对应。仅被调查、交过保释金、和解赔偿,或者缴纳行政罚款,并不当然等于条文所说已经受过刑罚处罚。
取得境外材料时应说明合法来源,并依法核实翻译及提交手续。新闻报道可以提供线索,但不能代替完整裁判和执行证明。文书使用不同语言或术语时,应辨明法律性质,不能自行把任何处罚翻译成坐牢后便期待直接抵扣。
可以免除或减轻,不是按天数自行结算
第十条规定的是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不能直接改写为外国关过一天国内必减一天,或者外国罚金可以任意冲抵我国罚金。是否适用、如何评价,需要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审查。
还要区分所提请求针对定罪、量刑,还是我国是否有管辖。承认境外受到处罚这一真实事实,不意味着必须承认国内指控的全部事实;对金额、参与范围及犯罪构成的具体异议,仍应依法提出,不能因已经国外受罚就放弃核实证据。
准备一张行为与裁判对应表
万州涉及跨境刑事事项的家庭,可列出行为日期、地点、境外案由与裁判、已执行内容、国内文书及争议范围,附上相应证据位置。境外尚未生效、执行未完成或材料暂缺的,明确标注,不用口头估算填充空白。
律师服务应区分核对境外材料、国内辩护及其他依法需要的协作,不承诺只凭一份释放证明就能免除国内责任。也不应销毁、隐匿境外不利材料。真实说明已有处理并查清法律前提,才能使同一行为、实际处罚和依法可提出的量刑意见得到准确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