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重新制作了讯问笔录,内容与先前涉嫌刑讯逼供的供述一致,并不意味着新笔录必然有效。也不能只因前面一份口供受到非法取证影响,就不看后续讯问条件而认定所有供述一律排除。需要审查非法影响有没有延续,以及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
同样内容为何还要审查取得过程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针对刑讯逼供后受其影响作出的相同重复性供述,规定原则上一并排除,并列明例外。其关注的不是笔录有没有换封面,而是后续供述是否仍受到先前刑讯行为的影响。
提出排除申请,应说明涉嫌非法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和方法,及后续供述为什么仍受该行为影响。不能只说“第一次说错了”,也不能把所有不利供述都统称为重复性非法证据。对威胁、非法限制自由等其他取证问题,还应按对应规则提出,不宜不分类型全部套用本条。
调查、侦查阶段的例外有具体条件
该条对调查、侦查期间的规定,涉及有关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人员;其他人员再次讯问,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等条件。
因此,换了两名讯问人,不足以单独证明全部条件成立;在笔录开头印有权利告知,也不能替代对是否真正告知、自愿供述的审查。反过来,如果人员更换、告知和自愿性等条件有可靠材料支持,也不能只因新旧供述文字相同便否定例外适用。
应核实人员更换原因、再次讯问时的实际情况,以及身体、心理状态等相关线索,而不是只比较新旧签名。
移到检察或审判阶段,也不是自动完成补救
司法解释还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依法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情形。这里同样需要审查告知和自愿性,不能因讯问机关发生变化便直接视为已经消除了非法影响。
辩护准备可以制作供述形成时间轴:每份笔录对应的机关、人员、讯问地点、告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记录。对仍持续受到先前强迫影响的主张,应说明具体联系;对原供述之外的新内容,也要分别说明争议,不能将整卷材料不加区分地排除。
排除与事实认定是连续但不同的任务
申请人应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请求调查证据收集合法性。对有关机关提交的说明、讯问记录等,应围绕关键争点提出意见,不能因申请已经递交便停止跟进是否受理、如何调查以及处理结论。
即使相关供述被排除,案件是否成立还要依其他合法证据和证明标准判断,不当然等于必须立即作无罪处理;即使后续供述符合例外,也仍应审查内容是否真实、能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
最终辩护意见应逐份指出拟排除的供述、所依据的非法影响和不符合例外的理由,并将剩余证据能否证明指控另行论证。这样才能使“重新问了一遍”的争议进入可核实的法律审查,而不是停留在谁先改口的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