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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复核意见有分歧,必须全体一致才能形成复核结果吗

司法鉴定的内部复核中,多名复核人持不同意见,不等于必须等到所有人表态一致才能形成复核结果。《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第八条允许根据多数复核人的意见形成最终复核意见,同时要求注明异议。多数规则适用的对象是复核意见,不能与原鉴定人独立形成的专业意见混为一层。

先确认是在复核,还是共同实施鉴定

内部复核发生于鉴定完成、正式出具意见书之前。参加原检验、分析并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与之后承担内部复核的人,工作和责任不同。不能只因文书上出现数个签名,就将全部人员都说成表决者。

同一鉴定由多名鉴定人参加而存在不同意见,通则第三十七条要求注明。内部多名复核人如何形成最终复核意见,则由前述第八条另作规定。前一阶段的分歧不能被后一阶段的多数人数无痕抹去,二者也不是谁赞成人数多,法院便必须采用谁的结论。

复核与鉴定出现重大分歧,还要进行核查

第八条第二款要求,复核意见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或者存在重大分歧时,机构应组织鉴定人按照复核意见认真核查,必要时组织相关鉴定人或专家论证。确有问题和瑕疵的,鉴定人应及时纠正;不认同复核意见而坚持原意见的,应当注明。

这不是机构让多数复核人直接代原鉴定人改写结论的授权,也不是原鉴定人只要说坚持,便可拒绝任何核查。应把实际指出的问题、核查及论证、是否纠正和仍存异议的情况保留下来。

刑事证据审查需要的是可核的分歧

辩护方可依法核对原鉴定意见、复核意见及分歧说明,具体到材料、方法、计算或推理受何种质疑,不只提出有人不同意这一口号。没有合法取得的个人内部意见,不应靠传言补出人数和观点,更不能要求鉴定人事后统一口径。

多数形成复核意见,并不表示该意见在案件中自动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是否还需说明、补充、重新鉴定或者法庭调查,应依实际问题与诉讼规则处理。

有用的成果是鉴定、内部复核和后续核查三段对照,让真实异议能够被追溯。专业质量控制可以采用规定的复核形成方式,但不能用人数替代专业依据,也不保证任何一方必然获得有利结论。

依据:司规〔2022〕3号第二、八条;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五、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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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