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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请求按本国方式在中国取证,特殊程序都能照办吗

外国为刑事案件请求中国取证,同时提出按其本国特殊方式办理,不能仅因对方说“否则本国法院不用”就跳过我国法定审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六条对外国的保密或者特殊程序要求,设定了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

先确认真实要求,不把普通偏好写成义务

主管机关审查外国请求后,可以在法定条件下按其特殊程序要求安排执行。需要对照具体要求是什么、适用于何项证据、是否已经由主管机关处理,而不是由国内企业或被询问人自行决定该采用哪国程序。

一份外国制式表格,可能只是记录方式,也可能包含与我国法律原则有关的要求,不能见到不同格式就一概拒绝,也不能因为附在正式请求中便一概允许。应保留原文和准确译文,将有疑问的具体内容交有权机关核查,不补造已经取得的许可。

可以安排不等于国内法律已被替换

第四条禁止外国机构、组织或个人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同意,在我国境内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八条允许外国依法请求调查取证,两条结合说明请求、审查、安排执行有法定链条,不能从有合作需要推导出私人可以自行在境内实施全部外国程序。

外国要求保密与我国办案机关保护当事人、相关人员权益及个人信息的义务,也要同时核实。保密不能被泛化成不必记录取证来源、可以编造材料或剥夺法律保障的理由。

用具体事项表达程序意见

可以列请求所涉材料、特殊要求原文、已经通知的执行安排、认为可能涉及的我国法律原则及希望核实的问题。对于不掌握的国家间文书,准确说明已知范围,不要求无权公开的文件任意披露。

经法定协助取得材料后,如何在刑事案件中评价其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仍需依法审查。外国特殊程序获准,不等于其中每个事实结论当然正确;程序未明确时,也不宜自行修改数据、统一口径或者把普通商务调查冒充国家司法协助。

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六、十七、二十八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