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已经进行,公诉人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有明确的次数要求。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不能反复只换一份标题,就把同一法定建议途径解释成没有边界。
先核是不是本条所说的审判期间补侦建议。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为其他法定事由安排程序,以及检方仅提交一份新材料,并非只因都叫补充便完全同一。应取得真实建议、法院处理和相应时间,不按家属听说次数机械累计。
合议庭可以同意,也不等于建议一来便自动批准。需要核实际事由与法院决定,不能把检方提出建议宣传成案件已依法停止审理;被告方有意见,可以据真实事实和程序提出,不由任何一方自行决定是否开庭。
第二次结束或受到次数限制,不会自动决定有罪、无罪。现有证据仍应按法定标准审查;不能因已补过两次,就降低证明要求,也不能凭次数本身宣布一切指控都已消失。存在其他真正法定程序事由的,应另据其条件处理,不能把本条扩成任何延期都最多两次。
对每次补充材料,应依法核阅取、质证与需要回应的问题。补查名称相同,不证明内容没有变化;相反,增加页数也不当然补足原证明缺口。意见应回应实际新增,而非靠延长日历时间替代调查成果。
可制作建议日期、具体理由、法院处理、实际补充事项与后续状态的对应记录。不同阶段的次数不要混算,不伪造收件或移送日期。法律判断应指出适用哪条途径、已完成哪些环节和还存在何种真实问题,而不是用无限等待或到了两次必然结案这两种说法替代法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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