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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被罚款后承诺守序,就一定不能继续担任本案辩护人吗

律师在刑事庭审中受到现场措施,是否还能继续担任本案辩护人,要分清具体措施与后续条件。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受到责令退出、强行带出或者罚款后,具结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秩序,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不能把受到一次罚款直接等同永久失去本案资格。

允许继续有其完整条件。仅自行写了保证书,或者委托人表示仍信任,并不代替法庭许可;保证以后守序,也不使已经发生的行为和措施自行消失。应核真实决定、保证内容及后续处理,不把申请继续写成已经获准。

同条另列不得继续担任的情形,包括擅自退庭;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被拘留,或者具结后再次被责令退出、强行带出。不能把允许具结继续的分支,扩大到条文明确排除的情况。

对被告人辩护权还要有相应衔接。该条第一款区分其自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以及依法应当提供辩护等情形,不是移走律师后所有案件都可不问意见立即审完。具体是否休庭,应按法定条件和实际身份处理。

本案能否继续担任,与另一程序是否对律师作行政或行业处理,也不是同一个结论。法院的现场决定、通报建议与其他机关最终处理,应分别看实际文书,不用其中一项替代所有资格判断。

可整理所指行为、措施文书、具结和法院许可状态,以及被告人真实选择,依法请求核查或救济。不能以保证继续为名重复扰乱,也不承诺缴款便必然恢复。法律意见应准确指出落在哪一条路径、还缺什么正式处理,使辩护工作依法衔接,而非凭处罚轻重的生活印象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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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