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被告人既被检方指控公诉犯罪,另有依法成立的自诉指控,是否只要合在一个法庭,就全部改按公诉办理?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和自诉的,可以一并审理,但自诉部分仍适用自诉案件这一章的规定。
先分行为,不按被告人数决定程序
应核起诉和告诉分别指向什么行为、自诉是否属于法定范围,以及是否真的存在可以区分的两项指控。同一行为后来被认定应当公诉的程序转换,与多个犯罪行为分别分属两种程序,并不是同一情形。
一并审理是条文允许的安排,不是只要被害人提出请求便必定合并。没有实际受理或合并决定,不能因两份材料都写同一个人,就宣传为案件已一起立案或即将一并判决。
自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仍须落实
自诉的主体、具体请求、犯罪事实证据、依法取证和到庭等要求,不会被公诉书自动代替。检察机关证明某一公诉犯罪,并不当然完成另一自诉行为的证明;同一份资料与两个行为有关的,也需说明各自证明目的。
调解、和解、撤回等规则,应按自诉部分的具体类型和法定条件适用,不能反过来让私人和解无条件终止另一公诉指控。某一部分依法撤回,其他部分如何继续,也须有相应程序依据,不以当事人一句全部私了解决。
准备材料时,可以把每项行为、程序类型、起诉或受理文书、证据和请求分别列明,避免同一损害重复计算。若是网络侮辱诽谤同一行为应转公诉,须另按相应移送衔接规则,不借本条要求两套程序继续并行。区分合并审理与程序被吸收,才能让各方准确知道自己仍需提交什么、哪些事项不能由他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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