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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办案协作手续齐备后,还能要求先支付协查费用吗

办案地公安机关提出异地协作请求,协作地认为要先安排经费或满足另加条件才配合,这是不是普通的内部协商?公安刑事办案规定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确,异地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就应及时无条件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费用或者设置其他条件。不能把法定协作职责当成对价服务。

审核法定手续与另设条件不同

同条要求指定部门归口接收协作请求并审核;第三百四十七条列有协作函件、有关法律文书和警察证复印件等要求。根据真实措施核对手续是否齐备,是依法办理的环节,不等于可以在手续完备后,再以支付协查费作为启动条件。

资料确有缺项时,应核具体缺什么、如何依法补齐。不能把不完整请求说成任何情形都必须执行,也不能在文书齐全时,仅因与本机关没有其他合作关系而拒绝配合。

不把机关间协作转成当事人的付款义务

这项规定针对公安机关之间的办案协作,并没有据此给家属或企业创设一笔必须代付的协查费。有人以异地办理成本为由向个人账户收款,应先通过已经核实的正规渠道查清,不能因对方说得出案情,就将付款视为合法程序的必经环节。

若涉及另有法律依据的鉴定或其他费用,应核真实项目、承担主体和专门依据,不由所谓协作成本四个字包办。也不能将本条概括成所有个人参加诉讼均不发生任何费用。

依法反映时区分事实和推测

可保留请求及接收线索、提出附加条件的实际记录、款项要求和已经收到的答复,写清谁在何时提出什么。暂时不了解机关间处理进度,不直接推定有人收费或故意拖延;发现具体情况,则向有权机关提出可核查的意见。

第三百五十四条还对不履行协作程序或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设有相应责任,但是否达到纪律或刑事处理条件,仍须另行查明。准确核对法定手续与额外收费条件,有助于纠正障碍,不以私下支付所谓加急费替代正常办案,也不承诺投诉后案件实体必然朝某一方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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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