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猥亵,形式又涉及组织直播表演,是否有两个罪名就必须数罪并罚?2023年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实施该条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并构成相应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项明确的竞合处理,不能只数罪名名称。
先查各项犯罪条件,不从直播标签起算
直播、录播、私人视频通信的真实方式,平台页面、发送范围与实际参与,应先查清。不能只因文件名写直播就确认全部事实,也不能以没有在线观众截图便直接排除其他能够证明的过程。哪一参与人提出、控制或组织何种行为,需要具体证据。
适用本款,还须分别核是否符合第二百三十七条及第三百六十五条。普通传递设备、合法保管证据与有意组织淫秽表演不能混同。未成年人年龄、胁迫诱骗、行为性质和组织作用,均不能被平台收费或账号收益一项代替。
择重处理不等于事实不再审查
两项犯罪均符合后,依法比较相应处罚规定,不由当事人自行挑选听起来较轻的罪名,也不是原来只需查一项。共同参与范围、次数、后果及涉案财物,仍可能影响依法评价,不能因最后依一项规定定罪就删除另一部分事实。
本项针对其明确的同类行为结构。不同时间另实施的独立其他犯罪,不能未经分析都称已经吸收;反过来,也不能把同一场行为拆成多个名称重复评价。具体罪数应以实际行为和适用规则判断,不用一张账户收入总表代替。
材料应按行为与个人分别整理
可将通信要求、未成年人身份年龄、直播事实、组织控制、平台及收益记录依法对应,标明哪些仅为待查线索。证据中涉及身份和身体隐私的内容,应由有权主体依法保管处理,不公开展示以吸引流量。
家庭或机构发现风险,应依法停止侵害、报告和落实保护,不能为了保留证据让孩子继续参与。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应说明为何满足或不满足各项条件以及哪条竞合规则适用,不以退回收益保证不起诉,也不能把网络直播一词当成所有参与者刑责已经确定的结论。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