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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保函后交易对方受损,刑法规定的损失对象是谁

企业用虚假资料取得银行保函,后来基础交易失败,受益人声称损失巨大,能否直接将其损失当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结果?该条要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相应损失。交易各方利益可能同时受影响,但不能把不同主体的损失任意替换,更不能只按基础合同总价确定银行损害。

先画清四组关系

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开函安排、银行向受益人的保函承诺、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基础合同,以及保证金担保或追偿,可能分别有不同事实。应取得保函原文、申请与审批、保证金及实际付款记录,不仅保留基础交易中一方的索赔通知。

受益人受到的工程或货款损失,需要依其权利基础证明;银行是否已经付款、依法承担何种义务、是否取得真实回收及相应损失,需另行核对。保函最高金额只是文件限额,不能不查实际状态便写作银行已经损失同额。银行付款也不意味着每个追偿项目均已无法恢复。

欺骗和因果仍须独立审查

虚假资料涉及什么、由谁制作提交、怎样作用于保函取得,以及银行损失为何与该行为相连,应有材料支持。基础合同存在违约,不自动证明开函申请必有欺骗;开函有欺骗线索,也不代表所有后续项目亏损均由其造成。

对于没有银行重大损失的情况,不能只拿另一方损失填补本罪基本档结果;是否符合其他法定档次、其他罪名或民事责任,要按真实事实另核。现行条文与历史版本存在区别,行为时点必须说明,不从某份旧裁判摘一句其他严重情节便当作全部现行条件。

独立保函规则解决的是另一层问题

银行对外应否付款、受益人交单是否相符及有无法定欺诈救济,各有对应规则,不能从对外独立性直接推导本罪必然成立或者完全不存在。刑事线索也不等于当事人可以不经法定程序自行停止履行全部义务。

建议分别建立申请资料真实性、保函权利义务、实际付款追偿与各主体损失四份清单,同一款项标明流转而不重复计数。证据不足的保留待核,不把商业索赔直接写成刑事损害数字。该题的关键是法定损害对象与因果,准确区分后,才能讨论相应责任,而非因同一项目有人亏损就将全部金额归入银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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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