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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找工作却一直没有介绍成功,职业中介能以已经发过岗位信息拒绝退费吗?

求职者向职业中介交费,后来没有成功获得相应工作,中介称已经发过招聘链接,服务费概不退。应先核实对方提供的是职业中介、一般培训还是简历辅导,再核具体服务和结果。《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职业中介与另行购买的课程,要看真实交易

合同标题写咨询、会员或培训,并不必然排除职业中介性质;但真实自愿购买的一项独立课程,也不能只因后来未就业便当然适用全部介绍费退款规则。核对广告承诺、付款说明、服务内容、实际联系岗位和收费明细,比只看合同封面更有用。

若一笔费用同时包含介绍与其他项目,应先要求说明各项对价及实际履行,不让经营者在退款时第一次把全部金额改称资料费。重复收费、未明示费用或虚假岗位,还可能涉及其他监管和合同问题,应按实际行为分别审查。

发信息、获得面试与介绍成功,不是相同状态

向求职者发一个早已失效的岗位链接,不能直接证明中介已经完成全部约定;安排过面试,也不等于已形成真实录用。应核工作主体、岗位、地点、工资和录用结果,确认其与约定是否相符。

反过来,真实相符岗位已提供而求职者因个人原因放弃,是否仍属于不成功及如何处理,应结合事实和适用规则判断,不凭单方一句不满意定结论。双方争议可按每次岗位推荐、反馈和结果建立记录,不编造已经到岗或者对方拒绝面试的事实。

退款条款与行政纠正,都应有明确对象

保存签约及实际收款机构、票据、招聘信息和沟通,向适当主体提出具体退款数额及理由。该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不成功后不退中介服务费设有责令改正等处理,但投诉受理不等于所有民事退款和损失已经确定。

职业中介不是未来雇主,向其追介绍费,与向用工单位追已工作的工资是不同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费用争议,不宜只因涉及找工作,就不经分析地全部作为与雇主的劳动仲裁请求。

收费前把承诺落实为可核对条件

万州求职者可要求写明机构、服务项目、收费、岗位要求、服务过程及不成功的处理。不要为所谓保录用向个人转移大额资金,也不配合伪造学历或就业经历。对身份、证照和岗位真实性应依法核查,而不是仅看推荐人的朋友圈宣传。

机构亦应真实记录服务对象、过程、结果和收费,不能靠统一写不退屏蔽法定要求。需要法律协助时,可先提交合同、完整广告和付款,以及仍未实现的具体承诺。问题应落实到交易性质与真实结果,避免在已发信息与已找成工作之间反复争论却没有任何可核查材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