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乘客开车门撞伤骑行人,不能仅因开门者不是驾驶人,就认为车辆保险当然不赔。202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明确了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的保险赔偿安排。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再依法判断乘车人与驾驶人的责任。
先保留开门经过和车辆信息
及时固定车辆位置、车门开启方向、骑行路线、停车环境及乘车人下车过程,保存行车记录仪、周边监控和订单信息。现场交换联系方式不应代替依法报警和就医,责任认定材料、病历及事故现场记录分别保存。伤者不能仅凭车辆平台标识就确定所有被告或保险种类。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行为经过 | 现场照片、视频、询问和事故认定材料 | 谁开门,驾驶人停车及提醒情况如何 |
| 车辆保险 | 车牌、保险信息、保单和理赔答复 |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别如何处理 |
| 损失项目 | 病历、票据、收入及护理材料 | 哪些损失与事故有关,已经得到哪些支付 |
保险赔偿与个人责任分层处理
依该解释第二条,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偿的,依法得到支持。商业保险仍需结合合同及依法有效的责任范围审查,不能因此承诺一切损失都可从同一保单获得足额赔付。
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需要结合乘车人、驾驶人的具体过错及因果关系确定。乘客突然推门与司机违规停车、未作合理提醒等事实可能同时存在,不能仅以谁碰到伤者作为唯一判断。平台、运营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则需另查用工或运营关系,不能只因订单来自某平台就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故意致损与疏忽开门的后续不同
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向乘车人追偿;损害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主动做出开门动作,不等于故意造成损害。这里的保险人追偿与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分开,不应把保险公司可能追偿理解为受害人起初不得请求保险赔偿。是否故意也需有事实依据,不能因事故后态度不好就直接定性。
当事人协商时,可分别列保险已付金额、个人应负担的未赔部分及保留争议,不把个人先付费用误写为保险已经全部处理。保险理赔决定是材料之一,不代替对实际损失和责任的司法审查。
起诉或和解前的核对
核对乘车人、驾驶人、车主或管理人及保险人的身份和相关证据,按具体责任基础提出请求。赔偿清单保留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目的依据、计算前提和已收款,不能重复把同一医疗票据计入多方付款请求。
万州发生事故、外地承保或通过网约车平台联系司机时,可先保存完整订单和车辆身份线索,再核查保险与实际运营主体。报案或沟通时,分别记下事故处理、保险受理和平台工单编号,保存各方回复,避免把不同渠道的处理进度误认为已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