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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要求只能向某家买材料,设计单位能以保证质量为由指定供应商吗

设计文件可以明确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这不等于设计单位可以任意指定某个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采购前应把技术要求与交易对象限制拆开,既不因反对指定而降低质量,也不把质量二字当作排除其他合格产品的通用理由。

建筑法对两种内容分别规定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要求设计文件中的材料设备注明相应技术指标,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规格和性能用于说明工程需要达到什么要求,供应商名称则涉及必须向谁购买,不宜混为同一事项。

对具体项目还应依法核查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勘察设计等规定,不能仅凭条文标题处理特殊技术情形。普通材料是否确需某项独有性能、有没有依法适用的特殊规定,应有具体事实及依据,不以设计人员个人偏好代替论证。

看起来只是型号,也可能包含实质限制

核对设计图、技术规格书、答疑、联系函和样品确认记录,查明文件是否仅描述客观性能,还是另要求只能向某家购买、拒绝核查其他符合要求的产品。不能只把供应商名字删掉,却把同一名称换成只有该产品满足而无合理依据的封闭条件。

施工方提出替代产品,也应提供真实合格证明和技术符合性资料,不能因为原指定可能有问题,就自行采购明显不符合设计和安全标准的低价产品。需要依法变更设计的,应按程序办理,不应在现场先用后补签。

设计单位与发包人的采购要求也要区分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对按合同由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另规定发包单位不得指定购入相应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判断应查合同采购分工和实际要求来源,不把设计单位口头转达的指令直接视为发包人已经依法变更合同。

确属发包方自行采购的,还需审查其供应质量、交付及合同责任;不能由此反推设计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指定交易对象。质量缺陷究竟来自设计、采购、检验或施工,应依证据判断,采购自由也不是任意免除施工企业检验义务的理由。

先提出书面技术澄清,再处理价款工期

可要求明确必须达到的技术参数、依据及替代产品审查程序,附上拟用材料的检测和技术对照。对拒绝理由保留原文,而非只记录设计不同意。存在安全或强制标准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报告并依法处理,不靠互相口头承诺免责。

若因此涉及已采购材料退换、停等或价款变化,分别保存发生原因、通知、必要措施和真实费用,按合同及法律判断谁承担。发现指定问题,并不自动产生任何一方可任意索价或停工的权利。将供应限制纠正与实际损失证明同步推进,才有利于恢复合法合规的履行。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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