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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已经终止但合法报酬和垫款未付,受托人还能留置财产或向归属人请求吗

信托到期,剩余财产已经确定归某人,但受托人认为尚有依约报酬和合法垫款未结清。是否只能先无条件交付、再另找已经失联的原委托人,不能只靠终止两个字回答。信托法第五十七条,对终止后受托人依法请求报酬、从信托财产获得补偿,规定了留置和向权利归属人请求的路径。

先确认信托确已终止及财产权利归谁

第五十三、五十四条分别处理终止与归属。存在期限届满、解除或其他事由,仍应核完整文件和事实,不能把暂时停止分配或换管理人一概叫终止。最终权利归属也不必然等于原委托人,须依有效文件及法定顺序确定。

本题不是重新分配所有剩余资产,而是终止后的受托人合法费用权利怎样实现。第五十五条还规定,在向权利归属人转移财产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归属人视为受益人,不能认为一终止就进入任何人都可自行取走财产的阶段。

依法应得的报酬与补偿先核实

第五十七条以依照本法行使相应权利为前提,不能让受托人借留置重新创造原来没有的报酬。第三十五条要求事先或有效补充约定;没有相应约定,不因做过管理工作就能临时抽成。

真实事务支出和对外债务还应按第三十七条区分。为自己经营花的钱、违背职责或处理不当产生的债务损失,不能都塞进信托费用。已经从财产里补回的不能重复请求;报酬、合理垫款及其他费用应分别列凭证,不只发一个总额结清通知。

留置与对归属人提出请求均有法条依据

第五十七条规定,终止后依法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获得补偿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向财产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因此,不能只因对方不是最初签约委托人,就未经分析认定永远不能向其提出这类请求。

这不是将信托财产直接变成受托人的所有物,也不等于其可以私下卖掉全部财产、任意决定实现程序。留置及后续处理须依法进行,对具体财产、金额和权利基础有争议,应通过适当程序处理,不用扣住无关证件或其他人的财产代替法定措施。

结清和移交应明确权利范围

第三十六条对失职致信托财产受损、尚未恢复或赔偿的受托人,限制其请求报酬。不能只审费用账,却回避已经证明的失职问题;也不能仅因投资回报下跌,就不查职责而认定所有合法报酬均可拒付。

法律服务可将终止及归属依据、报酬约定、垫付与补偿凭证、失职争点、已付净额和移交范围分别整理,评估付款、担保或依法保留权利的方案。清算报告与财产实际交付都应真实记录,既让归属人知道需回应哪些合法请求,也避免受托人把未核实的管理费无限期变成不交全部财产的理由。

依据:信托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七、五十三至五十八条:https://www.yw.gov.cn/art/2010/5/7/art_1229129839_9106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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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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