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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改金额也改期限,受益人能只接受加价而拒绝其他修改吗

买卖双方商谈增加供货,银行发来国内信用证修改,将金额提高,同时缩短交单期限。受益人想保留增加的金额,却不接受更紧的期限,能否回复部分同意就按自己选择的组合交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五条,对同一修改的接受及原版本何时继续有效作了明确安排。

同一修改不能只挑有利内容接受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同一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作拒绝接受修改。受益人不能单方把增加的额度接过来、仍主张其余条件沿用旧版,由此拼成银行从未承诺的新版本。

若商业上确需不同组合,应通过有权主体申请形成明确的新修改,并核其真实生效状态。买卖双方在微信中同意延期或加价,与开证行已经完成信用证修改,也不是同一个动作;不能只持基础交易补充协议就要求银行按新条件付款。

没有明确答复,也要留意交单行为的效果

受益人同意或拒绝,应提供相应通知。未作通知时,如果交单与信用证及尚未接受修改的要求一致,第二十一条规定视为已接受,并自此受约束。不能先按修改后的文件提交,发生争议后又只以没有另签接受书否认其法律效果。

审查时应将每次修改编号、内容、接受或拒绝的通知与具体交单对应。不能只因通知行转来文件,就认定受益人已经同意;也不能把收到邮件与按修改条件交单这两类行为一概当作相同事实。

未接受之前,原证及已接受的先前修改仍要核对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受益人告知接受或以交单表示接受前,原信用证或者含先前已接受修改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明确拒绝修改的,也有通知开证行及申请人的相应安排。

这不等于原有交单期限无限延长。拒绝缩短期限后,仍须按真正有效版本及时准备和提交;也不能拒绝本次修改,却使用其中新增额度索款。原证可用多少、已支用多少、何时必须交单,需要继续列账。

有保兑时,再核保兑是否覆盖修改

第二十二条允许保兑行选择是否将保兑扩展至修改。其不扩展时,应告知开证行并在通知受益人时说明;扩展后则受相应承诺约束。开证行的修改与保兑行对增加部分承担付款责任,不能自动画等号。

律师可交付逐次版本、受益人意思及交单行为、各银行承诺范围三项对照,再判断需否补办修改或调整交易。该问题属于受益人的有效交单版本,与开证申请人的保证人是否同意增加内部担保责任不同,不能拿保证人的旧担保范围直接决定受益人怎样交单。

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条: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00055.htm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