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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明排除情势变更,突发重大变化后就只能照单亏损履行吗

长期供货合同写明,无论发生任何变化,双方均不得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后来出现重大异常,采购方要求先协商,对方只拿这句约定拒绝讨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明确,事先排除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约定无效。不过,条款无效与本次请求必然成立,是两个需要分别证明的问题。

先辨排除法律救济,还是分配普通价格风险

固定价格、约定一定幅度内成本由卖方承担、设置指数调价公式,不当然都属于排除情势变更。应读清条款针对何种变化、风险范围和例外,结合协商过程判断,不能只见风险自担四个字就宣布整份价格安排无效。

相反,若真实内容是在事前一概禁止依法适用第五百三十三条,解释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给出了明确效力规则。双方签名盖章、条款经过商谈,不能单独使这种排除约定取得效力;其余合同条款如何处理,还要依法分别分析。

不能仅凭排除条款无效就要求全部补亏

第五百三十三条要求,合同基础条件出现订约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应说明变化内容、发生时间、订约时信息及实际影响,不能只提交一张经营亏损表。

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涉及政策调整或市场供求异常引起的价格涨跌,并对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设有例外。正常价格起伏、采购判断失败,不因合同中的排除条款无效就自动变成法定重大变化。

重新协商与有权机关调整不可省略

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再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解除。对方主张已有排除条款时,可以针对条款效力及实体条件分别说明,保存协商方案、送达和回复。

发出一封调价函,并不表示价格已经改变,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停供或扣款。应将继续履行、紧急减损、无争议付款及争议部分处理作出明确安排;不能以正在主张情势变更为由,直接免去后来新增的所有违约责任。

请求和调整时间应当能够实际执行

需要变更哪些义务、适用哪些批次和金额,应具体提出,不笼统要求法院让公司不再亏钱。第三十二条还要求判决结合重大变化、重新协商及损失等因素,明确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时间,不能自行将全部历史交易倒推重算。

已经通过合同调价、补充协议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应如实列入。某一排除约定无效,也不会自动取消已完成交货、已确认结算或其他合法风险安排;每项请求仍应有对应的事实、法律和计算。

法律审查可以形成条款性质、法定重大变化、协商过程及拟调整范围四项结论。对企业而言,关键不是用风险自担一句话挡住全部法定救济,也不是发现一句无效约定便要求对方承担所有经营损失,而是让真实变化与具体请求逐项对应。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382.html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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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